对继承权、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有何规定?
2015-05-26 13:40:5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526次
(l)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否则就视为接受。 (2)受遗赠的接受与放弃: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除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继承权的放弃不得代理;②继承权的弃不得附条件、期限;③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④继承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来规避法定义务;⑤继承权的放弃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继承权放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是书面方式。但口头方式必须得到本人的承认,或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他继承人要承担举证责任。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名。继承权放弃,意味着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得继承,退出继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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