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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有何联系和区别?2015-06-04 16:21:0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56次
受遗赠权是指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享有的接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遗赠的财产的权利。简单点说,是受遗赠人接受死者生前所作出的无偿让与财产的权利。此种权利于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
受遗赠权是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当然取得的。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这种权利只是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所设定的权利,尚不具有法律的执行效力,受遗赠人无权提出取得遗赠财产的请求,只能是一种期待中的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受遗赠人接受死者遗产的权利,才成为一种既得的权利。因 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起,受遗赠人可以取得受遗赠的财产。此种受遗赠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若被他人侵犯,受遗赠人可以提出请求恢复其被侵犯了的受遗赠权。因此,受遗赠权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是一种遗赠期待权,而在被继承人死后才是一种遗赠既得权。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都是依死者生前遗嘱取得遗产的权利。两者间有以下联系: (1)受遗赠人的受遗赠权与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在接受死者遗产的数额上取决于被继承人生前在遗嘱中所表达的个人意志。取得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设定的遗产份额,此种份额既可以是遗产的一部,也可以是遗产的全部,还可以是某特定物或特定部分,总之,一切均决定于死者生前在遗嘱中表达的个人意志。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在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方面相同。受遗赠权的保护期限应当适用于继承权的保护期限。 (3)受遗赠权的丧失同遗嘱继承权的丧失相同。受遗赠人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丧失遗赠权:①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也应当剥夺其受遗赠权。②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犯有此种行为的,也应当剥夺其受遗赠权。 (4)适用的代理制度相同。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均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5)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二者均适用于遗嘱继承的一般规定,是遗嘱继承中的两种基本的权利。如,二者均采用遗嘱的形式进行,遗嘱订立的程序、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遗嘱的撤销与变更、遗嘱无效、遗嘱执行等规定,既适用于遗嘱继承,又适用于遗赠,二者毫无区别。 (6)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基本相同。享有继承权的人,应当在遗产价值总额的范围内负责清偿死者所欠的债务和税款;而享有受遗赠权的人,一般也只能在清偿死者所欠的债务和税款以后,如有剩余才能受领遗赠的财产。所不同的是,在死者留有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则受遗赠人应当负有与继承人同一的权利和义务,即由受遗赠人负责清偿债务和税款。 尽管继承权和受遗赠权有着很多的相同点,但是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仍有其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之点是: (1)主体不同。这是继承权和受遗赠权的根本区别所在。在我国,遗嘱继承权的主体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而受遗赠权的主体则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国家、集体组织。简言之,法定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就是遗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国家、集体组织)按照遗嘱取得死者遗产的权利,就是受遗赠权。 (2)表示接受、放弃的形式不同。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至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则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权。而受遗赠人接受受遗赠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两个月内作出表示,到期没有作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3)在适用范围上不同。继承权包括两部分,一是法定继承权,二是遗嘱继承权。因此,它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而受遗赠权仅适用于遗嘱继承,不适用于法定继承。因为只有在遗嘱继承情况下,才有可能发生受遗赠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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