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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2016-05-16 14:11:4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69次
内容提要:【案例】
史文宾与俞梦秋于2003年6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两人均不愿抚养婚生子史小来。离婚后,史小来一直由祖父史正光抚养。2005年8月,史正光将史文宾与俞秋诉至法院。 【案例】 史文宾与俞梦秋于2003年6月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但两人均不愿抚养婚生子史小来。离婚后,史小来一直由祖父史正光抚养。2005年8月,史正光将史文宾与俞秋诉至法院。 【争鸣】 ■史正光提出,按我国法律规定,在史小来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爷爷史正光无抚养孙子的义务。史文宾与俞梦秋作为史小来的监护人而不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抚养管理史小来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要求史文宾与俞梦秋支付代为管理史小来所形成的3万元无因管理之债。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是管理人和收益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债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史正光与史文宾、俞梦秋之间是否发生无因管理之债,关键就是看史正光是否有抚养史小来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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