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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享有的专利尚未取得收益的,如何处理?2016-05-23 12:40:4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81次
内容提要:郑威与卢玲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郑威取得了一项专利权。由于该专利市场前景十分看好,已有多家企业找到郑威商谈专利转让事宜。但郑威对对方给出的转让费始终不满意,所以该专利一直未转让。2005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卢玲认为,郑威取得的专利虽然没有转让,但该专利市场前景十分看好,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要求对该专利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郑成则认为,专利尚未转让,没有取得经济收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卢玲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 郑威与卢玲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4年,郑威取得了一项专利权。由于该专利市场前景十分看好,已有多家企业找到郑威商谈专利转让事宜。但郑威对对方给出的转让费始终不满意,所以该专利一直未转让。2005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卢玲认为,郑威取得的专利虽然没有转让,但该专利市场前景十分看好,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要求对该专利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郑成则认为,专利尚未转让,没有取得经济收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卢玲诉至人民法院。 【争鸣】 ■卢玲的代理人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的结果。知识产权成果的取得投入的往往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规定既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将期待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对当事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本案中,郑威的知识产权虽然尚未取得经济收益,但可以按照该专利的市场前景和可能取得的经济收益,由专利权所有人郑威给予卢玲一定的经济补偿。 【解答】 《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传统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出现了商业秘密、专有技术等新的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有着明显的不同,具有其他财产权所没有的两权合一的特点:一方面,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方面的内容,即创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著作权中的发表权、署名权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又有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即知识产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这种权利通常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婚姻法》第1 7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收益”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在财产权方面的内容。知识产权中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与智力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能分割,这一点没有争议。目前在离婚案件分割财产时,引起较大争议的是知识产权在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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