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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婚姻自由”不能要2015-03-17 14:42:3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5580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案情】 小林与大志是大学同学,大学毕业后,两人在当地参加工作,并谈起恋爱。两年后,二人结婚,生有一个女儿。小林与大志还下海共同经营了一家饭馆,因为二人吃苦能干,饭馆生意非常红火。大志在生意上的应酬也越来越多。饭馆女服务员小英对大志表示特别的好感,大志也感到与小英在一起非常开心,与妻子小林却早已没有了激情。后来,大志与小英最终突破了感情的最后一道防线,大志索性在外面租了房屋与小英同居。大志的行为引来很多非议,但大志却说是为了追求婚姻自由。后大志向小林提出离婚,遭到小林拒绝,于是大志恼羞成怒,将小林毒打一顿,并限小林两天内答应离婚。 【点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本案中,大志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因其与小林结婚而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小林也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她也有权利选择离婚与否,大志要想和小林离婚,在得不到小林同意的情况下只能依法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用暴力强迫小林离婚。在离婚之前,作为丈夫,大志在外面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而他以暴力强迫小林离婚,则涉嫌触犯了《刑法》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小林可以通过大志的父母或者居委会、妇联等单位对大志进行批评教育,使其回心转意。如果大志执迷不悟,小林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大志。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说,只有小林到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对大志的行为进行审理,如果小林不起诉,法院是不会主动干预的。如果小林因为受到强制、恐吓等无法告诉,则人民检察院、她的近亲属和有关单位、群众组织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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