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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那是夫妻债务!

2016-06-08 14:03:0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27
内容提要:  在现实中,很多将要离婚的夫妻在处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时候都会认识错误的,将夫妻债务错误的认为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或事后认可对该笔债务知情。
  2、夫妻双方是否共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
  3、夫

  在现实中,很多将要离婚夫妻在处理婚姻存续期间债务的时候都会认识错误的,将夫妻债务错误的认为是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的判断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即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或事后认可对该笔债务知情。

  2、夫妻双方是否共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

  3、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共同承担某笔婚前或婚后一方所负债务。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在婚前或诉讼期间制造虚假借据,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另一方往往辩称对所负债务不知情。

  夫妻债务举证责任应该合理分配

  1、主张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应提供与债权人的借据,并且证明其举债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共享。

  2、另一方,辩称不知情该债务的,应提供反驳证据,即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实行的是约定财产制,且明知道债务由夫妻一方来承担。

  对于以上可疑夫妻债务处理,可以通知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不承认,并且根据已有证据难以查明事实的,可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

  离婚逃债的规制

  离婚逃债现象是夫妻为逃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债务、假借离婚之名,将全部或大部分夫妻财产协议归另一方所有,由没有偿债能力的一方负担全部债务。

  1、如果债务人离婚诉讼在进行,债权人已于此前或于此后起诉债务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离婚案应先行中止,待债务案审结后恢复审理。

  2、如果债务人已离婚,并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处分给另一方而自负全部债务,或双方串通隐瞒债务的,债权人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之规定,在起诉时应列离婚的双方为共同被告

  3、法院在确定夫妻一方清偿债务的同时应明确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不能约定“一方享有全部夫妻财产,另一方负担全部债务”,来免除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可以对已查明的夫妻共同债务在判决主文明确偿还方式:由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且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由此减轻债权人的诉累。

  4、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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