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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 法官给你七个建议

2016-08-09 15:03:3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33

  家暴、吸毒……,家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的王女士面对丈夫的种种出格行为,终于下定决心与其离婚。近日,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7年,王女士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李某,两人都有过一次婚姻,可谓同病相怜,双方很有共同语言,到了年底,两人决定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各有一个孩子,因此也就没有再生育的打算。2010年前后,王女士与人合开了一家公司,而且经营得有声有色,渐渐地家庭经济条件也有了好转。本来,夫妻共同勤劳致富,这是值得开心的事。谁知,此时的李某却变了一付心思,非但不帮衬妻子管理公司,反而百事不管,天天盯着电脑打游戏。不管事也就罢了,脾气也越来越大。2013年3月的一天,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李某将王女士关在家里,并把电警棍伸向了老婆,把老婆打了个遍体鳞伤,幸亏王女士的儿子及时报警,否则后果不可设想。更可怕的是,王女士发现丈夫还染上了吸食毒品的恶习,双方的感情一下降到了冰点。但考虑到双方都是再婚,在家人的劝说下,两人还是重归于好。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王女士愿意给丈夫一次改正的机会,李某也表示将痛改前非。但好日子没过多久,李某就重蹈覆辙,双方矛盾再次加剧,王女士于2014年4月、2015年1月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与李某分居。两次离婚,王女士的态度不够坚决,均以撤诉而告终。2016年1月,王女士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此时的李某早已下落不明,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了传票,李某也未到庭应诉。

  吴江法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加强夫妻感情的培养,且未共同生育子女,没有建立起牢固、稳定的家庭关系。加之李某婚后多次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有吸毒行为,严重破坏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可以确认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王女士要求与李某离婚理由充分,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家庭暴力仍然是当前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因素,在以往审理过的大量婚姻案件中,不少案件都存在家庭暴力,但大多数案件都很难像本案这样直接认定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这主要是因为受害方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往往都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也缺乏相应的证据意识。那么遭遇了家庭暴力到底应该怎么办呢?法官提出七点建议:

  一是发生家庭暴力时,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并保存好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如果施暴行为达到给予治安处罚的程度,公安机关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施暴者进行处罚;如果施暴行为只是轻微的,并未达到给予治安处罚的程度,受害者还可以要求公安部门向施暴者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以达到劝诫、威慑施暴者的目的。对遭受暴力无力自卫,又不能报警的,要大声呼救,事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是可以向当地的妇联组织反映情况或请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劝阻和调解。

  四是如果受伤,要及时去医院就诊,请医生出具详细的伤情诊断书,并拍下伤处的清晰照片,固定证据。

  五是若受伤非常严重,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做伤情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构成轻伤,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或者直接去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六是如反复遭受家庭暴力,欲起诉离婚,上述的“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受伤照片”等是证明一方在婚姻期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最直接、最有力证据,受害方在诉讼中可以依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要求对方给予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

  七是如果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并未及时报警,也未去医院就诊,那么受害者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求助的书面记录、亲戚朋友的证言、施暴者因施暴做出的书面悔过或保证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定一方在婚姻期间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相信随着法律的深入实施,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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