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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拒付抚养费2016-08-09 15:02:3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823次
2010年4月,张某与孙某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生育一男孩张某某。2014年,因生活理念不同,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张某某随母亲孙某生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此后两年,张某一直如约向孙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今年3月,张某无意中发现,儿子的姓名已经由“张某某”改成“李某”了。此时,张某才得知,孙某已经和另一男子登记结婚,随后将孩子的姓名进行了更改,随现在丈夫的“李”姓。张某知道后就要求孙某将孩子姓名改回,但遭到拒绝。张某难以接受,于是不再支付抚养费。 近日,孙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调解,张某同意继续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该案主审法官丁磊介绍,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养费。”丁磊说,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本案中,张某的姓名虽然变更为李某,但仍是张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故无论姓氏是否变更,张某均负有抚养儿子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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