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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两大法律问题2016-08-25 10:19:1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742次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柳x曾经有一段幸福的婚姻,丈夫、儿子,有车有房,一家三口吃穿不愁,其乐融融。这样的日子一直维持了15年,15年后,由于丈夫有了婚外情,幸福的日子从此戛然而止。 阵痛之后,柳x决定离婚。为此,她不惜请私家侦探来取得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可是,正当她胜算在握的时候,突然惊奇地发现,丈夫把至少200万元的婚后共同财产转移了。她该怎么办,她能取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吗? 偶然发现一个惊人的秘密 柳x和丈夫汪强既是同乡又是大学同学。两人结婚10年,一家人其乐融融。这时候,他们的家庭似乎很美满:汪强已经升至该地产公司的老总,柳x也当上了证券公司的部门主任,儿子在念小学四年级了,他们买了一套200多平方米的高尚住宅,有两部汽车。 然而,痛苦总是在不经意中来到。 2002年4月的一天,柳x去办点事,在一家酒店的门口,突然发现了丈夫的小汽车。“奇怪,这时候他在这里干什么呢?”好奇心让柳x想进去探个究竟,她装着“找汪先生”在前台查到了丈夫开的房号,当她敲开酒店的房门时,眼前出现的一幕让她惊呆了:神色慌张的丈夫开门看到她站在门口,满脸的惊讶,而里面,还有一个忐忑不安的年轻女人。那时候,柳x觉得自己的心就像被剜了一刀,疼痛不已。她不敢相信,这就是自己一直信任的丈夫! 没有像其他女人一样当场大闹,柳x强忍着泪水离开了。晚上,满脸愧疚的汪强回到家时,柳x还强作笑颜,和儿子丈夫一起吃了晚饭。等儿子睡觉之后,柳x才把汪强拉进房间,愤怒地质问他为什么这样做。汪强狠狠地抽了自己两巴掌,称自己是一时糊涂,而且这是第一次,请求柳x原谅。想着儿子,想着这个幸福的家庭来之不易,柳x这次原谅了丈夫。 房间里有可疑卫生巾 两人的感情日渐冷淡,汪强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曾经温馨的家从此开始破碎。这件事情很快过去了,刻意注意丈夫行踪的柳x,没有再发现其他什么不对劲的地方。既然丈夫已经改过,柳x也就没有再追究。日子又归于平静。 此后不久,他们又购置了一套房产。本来是用于投资打算的,由于丈夫上班地方比较近,简单装修后,丈夫有时候会在那里休息。2003年5月,柳x路过这里就顺便到房子里看了看。这一看不要紧,居然在房子的垃圾桶里发现一片带血的卫生巾。柳x一下子懵了,凭女人的直觉,她知道丈夫又做了对不起自己的事。但是这一次,面对柳x的质问,汪强却一口否认。这一次,柳x没有原谅他,两人大吵了一架,柳x甚至把屋子里的东西都砸得一团糟。从此,两人的感情日渐冷淡,汪强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曾经温馨的家从此开始破碎。面对丈夫的变心,柳x想到了离婚。可是想到小孩,她的这一念头又打消了。就这样,这种基本上名存实亡的婚姻又维持了一年。 请私家侦探查婚外情证据 她想到请私家侦探。结果终于查到了,他的确养了一个情人。令柳x没想到的是,2004年6月,汪强首先提出了离婚,理由是两人感情不和。面对柳x的质问,汪强始终不承认婚外情的事实。这时候,柳x开始想到跟踪。可是汪强已经很警觉,很多次,柳x被已经发觉的汪强甩掉了。虽然跟踪失败,但是柳x已经初步感觉出来了:丈夫的确养了情人,而且应该在那一带。柳x又想到请私家侦探。第一次,她在一人行天桥上看到一私家侦探电话号码,就打过去联系。可是交了2000元押金后,那“侦探”就消失了。柳x没有气馁,通过朋友的牵线,她又请了一个私家侦探。经过两个多月的跟踪,终于查到了,汪强的确养了一个情人,地点就xx公园附近的一个小区。而且,让她吃惊的是,通过私家侦探拍回来的照片,汪强和那个女人居然已经有了一个一岁左右的小孩。 铁证面前,丈夫开始转移财产 多次和丈夫沟通未果之后,她走上法庭。证据在手上,柳x开始同丈夫协商离婚的事:各自的小汽车归各自所有,柳x拥有现在居住的房子,汪强拥有华侨城的房子。这些双方都没有异议。可是,让柳x吃惊的是,本来还有100多万元的股票和数十万元的存款,汪强居然矢口否认。通过朋友得知,汪强的股票已经转在了他二哥的名下,存款也已经取走转移。而且,年薪基本工资都有20多万元、实际收入至少四五十万元的汪强,却让公司开了一张月薪6000元的证明。多次和丈夫沟通未果之后,柳x找来律师,准备上法院,她要用法律来取回本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 问题一,她能取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吗? 律师说法: 婚外情基本表现形式有三种: (一)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二)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因通奸而引起离婚,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财产。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这个事件中,如果汪强和其情人已经登记结婚或者对外以夫妻名义自居的话,还应该判其重婚罪。 关于汪强对财产的转移,柳x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问题二,对方有婚外情,作为当事人该如何合法取证? 第一、广泛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 律师认为,婚外情案件中,取证是一个让很多当事人为难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就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如查看电话通话记录、短信内容、往来书信等,最好能拍摄取得影像资料。如果配偶与情人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第二、自己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律师认为,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 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第三、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 第四、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律师表示,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第五、无过错方取证要量力而行 律师郑重提示,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很多无过错方苦于掌握不了对方越轨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因此耗尽心机去取得证据,甚至请“侦探公司”去调查,而忽视了对于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保全工作。因此,当事人取证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则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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