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亲属享有法定继承权?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2015-07-10 15:59:2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22次
【案例】 邹西因琐事与哥哥邹东争吵,被邹东杀害。邹西无妻无子o邹西的父母在十年前就双双去世了邹西还有一个弟弟邹北、妹妹邹南。邹西死后,留下大笔遗产,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他的亲属都想继承他的遗产。他的哪些亲属享有法定继承权?哪些合法继承人会丧失继承权?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法定继承权的法律问题。邹东、邹北、邹南都有法定继承权,邹东的法定继承权丧失。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具备下述几个前提条件:(1)主张继承权者属于继承权主体的范围;(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继承权的实现,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的请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在死者生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其遗产分配顺序,只有近亲属之问才享有继承权,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但这些人继承遗产是有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之间的地位完全平等,遗产将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其他有继承权的近亲属,只有在这三类亲属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才享有遗产继承权。 继承权丧失,是指依被继承人遗嘱意愿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是继承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邹西死后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分配遗产。而他无妻无子、父母早逝,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由他的哥哥邹东、弟弟邹北、妹妹邹南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邹西遗产。而邹西的死是因为邹东的杀害行为导致的,故邹东丧失了继承权。所以,邹北、邹南享有邹西遗产的继承权。 《法条链接》 《继承法> 第7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10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