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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

2016-09-02 09:54:1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32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个人财产如下: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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