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
2016-09-02 09:54:1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32次
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以上五种情形基本上归纳了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但是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变的,不可能全部归纳在上述五种情形,具体的情形还需要仔细的分析归类。
个人财产如下: 第一,《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个人财产;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三,《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