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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应否准予离婚?

2015-07-20 14:36:4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632
       【案情】
        卢美丽在一家商场工作。1999年9月,卢美丽经人介绍与张中坚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为融洽。 2001年3月,卢美丽所在的商场发生火灾,在逃生过程中,卢美丽受到严重惊吓,患上了精神病,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为治愈卢美丽的精神病,张中坚带妻子四处求医,均未成功。由于不能过过正常的夫妻生活,张中坚一方面要忙于工作,另一方面又要照顾卢美丽的生活,夫妻感情逐渐淡化。2005年6月,张中坚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争鸣】
        张中坚提出,卢美丽患精神病多年,自己坚持照顾其生活,已经尽到夫妻扶助的义务。由于卢美丽的精神病久治不愈,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没有意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卢美丽的父母向法庭提出,卢美丽患有严重的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作为丈夫,张中坚有义务照顾卢美丽的生活。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点评】
        关于因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情况,早在195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字第7757号《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答复》中,即认为患精神病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1 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患者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时间已久,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实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不能再维系下去的,可准予离婚。但必须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离婚问题”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时,处理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亲属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处理因配偶精神病而要求离婚的现行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其中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
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何为“经治不愈”或“久治不愈’’,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是否只要曾经治疗过(甚至一次)而未治愈,即为“经治不愈”?“久治不愈”在时间上如何把握?根据各国立法通例,夫妻一方患久治不愈之精神病,他方可请求离婚。但精神病必须达到严重程度并且持续一定时期而无法治愈,以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才能成为离婚的法定理由D之所以对“经治不愈”的治疗次数和“久治不愈”的治疗时间不作具体的规定,是考虑到婚姻关系的复杂性,离婚案件的情况千差万别。在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的情况、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精神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情况等各种因素。因此,规定一个硬性的标准不利于此类纠纷的正确、妥善处理,“经治不愈”、“久治不愈”的认定应当由法官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在本案中,卢美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意外患上精神病,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经多方治疗仍未治愈,可以合理地认定为“久治不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继续维持婚姻关系已没有意义,反而对当事人双方均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应支持张中坚的离婚请求。同时,鉴于卢美丽的精神健康状况,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规定,离婚时应当由张中坚给予对方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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