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父索要学钢琴费用被驳回
2016-09-06 16:49:0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11次
杨小云(化名)今年6岁,几年前父母因为感情不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杨小云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杨小云的教育费用、治疗费用等大笔支出由父母双方各付一半,直至杨小云独立生活为止。 2012年,母亲给杨小云购买了一架钢琴,父亲出了一半的钱,之后每月学琴的费用,父亲也负担400元。但从2016年1月起,父亲就不再支付抚养费和学琴费用了。母亲与父亲协商不成,就代表杨小云起诉到了法院。父亲认为,学琴费用后来突然涨到475元/月,超过了他的经济承受能力。 法院认为,杨父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关于杨小云学琴的费用,因杨父与杨母均确认在购琴当时已协商一致各承担一半,且杨父已依约履行了近四年时间,期间未通过法定程序更改约定,故对2016年1月至杨小云起诉时的学琴费用,杨父仍应按照约定给付。杨小云现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钢琴学习费已超出其生活、学习的必需范畴,且杨父答辩由于收入减少已无力支付,故对杨小云要求杨父继续按月支付475元钢琴学习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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