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六年未育应否准予离婚
2015-07-20 14:24:3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41次
【案情】 车进光与古正秋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双方相处得不错,在建立了感情的基础上,双方决定结婚。在婚前检查中,古正秋被查出患有子宫肌瘤,但这没有阻挡住两个年轻人追求幸福的脚步。2000年4月,他们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一段时间内夫妻感情较好,为治疗古正秋的病,两人四处奔波,但是病情未见好转。一晃五年过去了,古正秋始终未有怀孕的迹象。为此,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车进光与古正秋经常为无法生育发生争执,2005年8月,车进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古正秋离婚。 【争鸣】 震车进光提出,我与古正秋婚前体检时即发现其患有子宫肌瘤,影响生育。我当时考虑到家里已为结婚准备妥当,客人也请好了,如果突然不结婚会丢面子,基于这种想法,我就勉强与古正秋结了婚。婚后我也带古正秋四处求医,花了不少钱,但无任何效果,思前瞻后,我决定起诉与古正秋离婚。 古正秋提出,结婚是我们自愿的,车进光明知我患有子宫肌瘤可能影响生育,但是他接受了这一事实并与我登记结婚。车进光要求与我离婚不符合做昏姻法》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车进光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准予解除婚姻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o在本案中,本案中车进光与古正秋婚前相处融洽,建立了感情基础,在得知古正秋有子宫肌瘤可能影响生育的情况下双方仍然登记结婚,可见婚前基础较好。婚后为治疗古正秋的疾病,双方四处求医,尽了很大的努力。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但不是每个人都有生育的能力,当生育方面存在问题时,夫妻双方应冷静对待,积极想办法治疗疾病,通过离婚的方式来解决生育问题是不可取的。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因此,本案不能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应依法驳回车进光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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