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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约定子女抚养问题2016-12-29 09:40:5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64次
男子为奔驰抛弃妻子
6月12日11时许,长沙铁路公安处邵东所接到旅客杨女士(31岁,江苏人)求助称,其前夫曹某(32岁,湖南省邵阳人)带2亲友阻止其带女儿(6岁)和儿子(3岁)乘火车回江苏老家。经民警详细询问得知,杨女士与曹某于2008年3月19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后曹某到东莞去打工,期间结识了一位富婆,富婆送了一辆奔驰车,要求与曹某结婚。为了一辆奔驰车,曹某全然不顾夫妻情分与一儿一女的感受,于今年4月17日与杨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明确写明一子一女归女方抚养,男方只有探望权。离婚后第二天曹某就与富婆登记结婚。 离婚后,杨女士仍然在邵阳前婆婆家带小孩至今,直到近日其弟到邵阳来接他们母子3人回江苏老家。12日上午,姐弟两带着孩子准备从邵阳火车站乘车回江苏时,曹某得知消息,带了2位亲友赶来阻拦,不允许一子一女跟着杨女士返回江苏老家。了解情况后,民警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调解劝导,曹某最终放弃阻扰。17时许,民警将杨女士和其弟弟一行4人安全送上回江苏的列车。 离婚时如何约定子女抚养问题 夫妻双方为了避免因离婚而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的纠纷,就会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孩子今后的抚养问题进行具体的约定。 抚养协议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内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探视权的规定;其他约定事项。 其中,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既然曹某与杨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一子一女归女方抚养,男方只有探望权,曹某就没有权利阻挠杨女士带走孩子。曹某为了一辆奔驰车抛弃妻子后,又如此胡搅蛮缠,实在令人费解。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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