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

2017-02-15 08:51:0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814

案情 :

原告 : 赵某,女 

被告 : 郭某,男

2003 年6月25日,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7月22 日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者均系初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常因日常生 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偶尔打闹,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2003年9月份,原告怀孕。 2004年5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2004年5月9日原告赵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郭某离婚。认为婚后不久,双方能和睦相处,怀孕后,被告郭某不愿意要小孩,双方开始产生分歧。怀孕五个月,被告郭某要求原告做人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告郭某辩称:同意与原告赵某离婚。

并认为双方认识时间较短,结婚过于仓促,彼此了解不够 ,缺乏信任感,并因原告方婚后每月总要外出几天不回家,造成误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也无婚前个人财产。

审判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原告赵某与被告郭某和好无效。在原告赵 某怀孕九个月尚未分娩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原告赵某提出离婚,被告郭某同意离婚 原告赵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经审查,双方离婚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确认,并且该院在调解书中明确告知原、被告胎儿出生后有关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另行起诉。

评析 :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怀孕妇女起诉离婚,法院是否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娃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 该条规定是从法律上对妇女给予特殊保护。

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虽然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和分娩后或中止娃振后的一定期限内起诉权,但在特殊情况下,仍可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即 "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 离婚请求的期限内起诉离婚 ' 法院是应当受理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是否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第二种意见认为,准予原、被告离婚。

从审判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界限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纵观本案,从社会效果来看,原告赵某已怀身孕九月余,如果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或许有利于保护妇女和胎儿正 常发育成长,也许能被社会大多数人接受,但是,准许离婚 与否,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法定标准的。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原则,靠法律的手段维护婚姻的稳 定并非婚姻立法的本意。婚姻能否维持,能否形成人们所期盼的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关键取决于婚姻当事人双方的合 意,再者,婚姻关系属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己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他人是无权干涉的。当婚姻关系 的维持对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已失去其积极意义时,法律自然 不应该强人所难,而应该 .更多地关注因婚姻解体的遗留问 题,完善婚姻的法律公平救济制度,尽量将离婚当事人,尤 其是无过错方当事人和未成年子女所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 低点,以体现法律所坚持的公平在正原则。

在本案中,既然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 裂是不争的事实,且双方均又同意离婚,因此,法院准许原、 被告双方离婚是完全应该的一一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

故第二种意见是合适的,本案准许原、被告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因为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故法院告知双方 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子女如养问题

最近更新
婚前财产可以一方卖吗
婚前购房可以写两人名字吗
婚前彩礼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吗
老公出轨离婚怎么判财产
什么情况下离婚女方净身出户
婚前房产增值部分离婚是如何分的
分居期间把财产给父母算转移财产吗
婚前给的钱离婚后归谁
起诉离婚时婚前财产会被分割吗
婚前共同购买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家庭纠纷问题有哪些
婚姻诈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婚姻登记需要什么
老公有外遇怎么处理,要如何收集证据
婚外情怎么起诉离婚,要准备哪些证据

点击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八条)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七条)
精神病患者伤害他人,监护人要承担民事赔偿
孤寡老人谁来管?
被宣告死亡后的人回来了,夫妻关系怎样处理
夫妻中一方借款,但在执行中发现全部财产均
亲等
母亲能否作为原告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