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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包括接走孩子吗?2018-04-23 09:01:3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4015次
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在办理了离婚登记之后,未抚养的一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探视权,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辅助未抚养一方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行使的规定: 关于探视权的时间、次数和能否接走孩子等问题,我国并未明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可通过协商确定的方式来决定探视权行使的相关内容,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来作出具体的判决。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探视权的行使内容是由父母双方来协商确定的,如果双方约定了接走孩子,那么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当然可以接走孩子。如果抚养一方不同意接走孩子,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判决。 案例分析: 1、王川与张虹协议离了婚,二人约定王川可以随时来探望孩子,张虹将协助王川行使探望权,但是王川不能接走孩子,二人就相关事项签订了协议书。后王川反悔,认为不让自己接走孩子的要求不合理,请求法院允许自己行使探望权时可以接走孩子。 法院审判中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王川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来履行。按照二人签订的协议,王川可以随时行使探望权,张虹应当协助王川行使探望权,但是王川不能接走孩子。 2、何东与李梦离婚后,李梦享有孩子的抚养权,双方未约定探视权行使的具体内容。后何东在多次行使探视权时发现,李梦总拒绝自己将孩子带回家给父母看看。何东认为,自己的父母年龄大了,想看看自己的孙子应该是合理的要求。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何东作为孩子的父亲,享有孩子的探视权,虽然双方未约定探视权行使的具体内容,那么应该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去判断探视权行使的内容。何东与李梦的孩子尚且不足2周岁,该阶段的孩子还不能长时间地离开母亲,因此法院拒绝了何东将孩子接走的请求。判决中还指明,待孩子能够较长时间的离开母亲时,何东可适当接走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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