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父母法理难容
2015-06-05 15:26:5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13次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案 情】 詹老汉今年75岁,老伴儿已去世多年,自己一手将3个儿子抚养成人,吃尽苦头。为了让3个儿子顺利地娶上媳妇,詹老汉又将自己与老伴儿辛辛苦苦盖起来的6间大瓦房平均分给3个儿子,自己则将家中柴房收拾干净,搬进去居住。后来,3个儿子各自娶亲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是没有一个儿子过问父亲的生活。詹老是是个要强的人,一直坚持靠捡破烂挣钱养活自己,从来不朝儿子们要一分钱。后来,詹老汉患上了严重疾病,卧床不起,3个儿子就开始争夺詹老汉居住的柴房而置詹老汉的死活于不顾。最后,争执不下,3个儿子决定共同使用柴房,他们不但不将年迈的父亲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反而将病重的詹老汉弃于地窖之中,詹老汉忍饥挨饿两天。后被好心的邻居发现才将詹老汉救出。詹老汉将3个儿子告上法庭。 【点 评】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形式,如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虐待家庭成员侵犯了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对受家庭虐待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②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③对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遗弃是指在家庭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人,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人不履行应尽的义务。遗弃通常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和抚养。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詹老汉的儿子对詹老汉构成虐待和遗弃,詹老汉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詹老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成都婚姻律师漆红秀,为您提供成都婚姻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8080022000】
|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