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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父母法理难容

2015-06-05 15:26:5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844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案  情】
        詹老汉今年75岁,老伴儿已去世多年,自己一手将3个儿子抚养成人,吃尽苦头。为了让3个儿子顺利地娶上媳妇,詹老汉又将自己与老伴儿辛辛苦苦盖起来的6间大瓦房平均分给3个儿子,自己则将家中柴房收拾干净,搬进去居住。后来,3个儿子各自娶亲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是没有一个儿子过问父亲的生活。詹老是是个要强的人,一直坚持靠捡破烂挣钱养活自己,从来不朝儿子们要一分钱。后来,詹老汉患上了严重疾病,卧床不起,3个儿子就开始争夺詹老汉居住的柴房而置詹老汉的死活于不顾。最后,争执不下,3个儿子决定共同使用柴房,他们不但不将年迈的父亲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反而将病重的詹老汉弃于地窖之中,詹老汉忍饥挨饿两天。后被好心的邻居发现才将詹老汉救出。詹老汉将3个儿子告上法庭。
【点  评】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形式,如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虐待家庭成员侵犯了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害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①对受家庭虐待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②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③对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遗弃是指在家庭中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人,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人不履行应尽的义务。遗弃通常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和抚养。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受害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法律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詹老汉的儿子对詹老汉构成虐待和遗弃,詹老汉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詹老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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