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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产假国家规定2018-05-21 09:15:1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892次
我国全面放开了二胎政策,这说明生育二胎在我国已是合法行为,对于合法的生育行为,依法应当享受我国规定的生产假期。
在国家的相关规定中,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都是按照“国家法定产假+地方增加产假”的模式,在国家法定产假方面,女职工合法的生育都可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而各地的增加婚假可具体参考当地的计划生育条例。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一胎产假和二胎产假并未时间上的差别。 一、产假国家规定: 1、《劳动法》: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难产的,应当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注意能否享有晚育假,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二、产假相关规定: 1、产假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带薪假期,因此法定的产假期间是不能扣除女职工的工资的。 2、产假期间的女职工是可以享有生育津贴的,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产假期间的工资。 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①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或工资,按照女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在上年度为该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②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3、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产假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产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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