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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2011-03-28 19:44:29 来源:成都婚姻律师网 浏览:41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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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红秀律师—全成都最值得信赖的婚姻纠纷律师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年10月8日 法[2005]行他字第1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复。 2005年4月22日 [2003] 浙行他字第9号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办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请示的郑松菊、胡奕飞诉温州乐清市民政局颁发结婚证行政争议一案中,对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能否对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对程序违法但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已经死亡的结婚登记行为法院能否判决撤销等问题意见分歧大。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具有原告资格,有权对乐清市民政局准予胡加招、张明娣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且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法院应判决撤销;少数意见认为,郑松菊、胡奕飞无权对他人的婚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虽然违反法定程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登记的婚姻登记行为不能适用撤销判决。审判委员会的结论为多数意见。因考虑到本案社会影响大,如何适用法律认识上又很不一致,为慎重起见,特向钧院请示,请复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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