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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条件有哪些?2018-10-24 09:32:2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60次
一、承认国外离婚判决条件有哪些
1、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须有管辖权。 2、判决是经公正诉讼程序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我国不予认可。 3、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如已明确离婚判决的生效时间的,申请人无需另行举证,如果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不存在诉讼竞合。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国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对该当事人作出的离婚判决已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则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拒绝承认。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6、存在国际条约或互惠。 二、申请承认国外离婚判决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 申请人须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3、离婚证书 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传票 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果系双方协议离婚的,可不需要。 5、上述第2、第3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三级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2、第3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10、凡上述需要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的,必须由我国驻外领事部门或公证处翻译及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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