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法规案例 >> 婚姻典型案例 >> 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哪些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015-06-18 13:18:1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752次
【热线疑问】 章强和朱丹两人结婚三年了。经去医院检查,朱丹得知自己已经怀孕三个月了,她打算把这个喜讯在第一时间告诉丈夫章强。当章强得知朱丹怀孕一事后非但没有朱丹料想的那样开心,还变得闷闷不乐。在朱丹怀孕期间,章强经常夜不归宿,对朱丹不闻不问。朱丹十分伤心,觉得章强变了个人似的,多次试图挽回部没有结果。一天,章强突然和朱丹提出离婚,这让朱丹十分意外,她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一下子昏了过去。章强可以向朱丹提起离婚诉讼吗? 【律师解答】 本案主要涉及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法定情形的法律问题。章强不可以向怀孕中的朱丹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是为了保护婚姻生活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我国法律也规定了在几种特殊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为了照顾女方特殊的生理情况,在下列期问男方不得提出离婚:(l)怀孕期间;(2)分娩后1年之内;(3)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诉讼”并不是说男方没有离婚自由权,只是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推迟了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问,上述三种情形消失后,男方仍可按我国《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婚姻法》第34条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在发生上述三种情形时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虽然是由男方提出,但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不受上述特殊期间的约束。女方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发生上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也不受三种情形规定的限制。 本案中,朱丹已经怀孕了,除非有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的情形的存在,否则章强是不可以向怀孕中的朱丹提起离婚诉讼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34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相关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