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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母投河自尽 四儿女争房产

2014-12-12 10:05:2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13

  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案件详情】

  年过八旬的李老太在与儿子和三个女儿签订赡养协议,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赠与儿子后,便投河自尽。李老太的三个女儿认为哥哥并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李老太附义务赠与的房屋应为遗产,由四兄妹均分,为此,三姐妹将哥哥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郝家三姐妹诉称,父亲郝某(1989年去世)与母亲史某共育有三女一子,母亲以前一直在被告家居住生活,但是被告对母亲照顾不周,导致母亲自己服药自尽,被救下。后我们将母亲送到社区服务中心,母亲因思念儿子,投河自尽。母亲在太师屯镇落洼村有北正房3间及院落,要求对母亲的遗产继承。

  被告郝某某辩称:“母亲生前一直和我一起生活,都是我自己赡养母亲,原告并未对母亲进行过赡养及精神上的照顾原告所诉的92号院已经不是遗产,是母亲在三原告及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将房屋赠与给自己的,也签订了赡养协议。”

  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相关法律知识】

  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赡养义务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

  

  1.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帮助年迈体衰的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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