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入赘女婿要改姓吗?

2015-06-09 14:27:3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6717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案  情】
        李某是某郊区农村女青年,是家中的独女,其父经营一家罐头厂,生意不错。李某的婚事一直是父母操心的大事,一心要给女儿招婿,老来也好有个依靠。遂定下条件:只要人品好,五官端正,没有疾病和残疾,年龄与李某相仿,愿意入赘到李家就可以。在当地打工的王某愿意入赘李家,李某与父母在对王某进行一番询问并对王某的个人情况进行多方打听之后,同意了这门婚事。不久,李某与王某结婚。婚后李母一直暗示王某应该改女方姓氏,后来干脆直接对王某说“既然入赘李家,就应该改姓李”,这让王某很尴尬。李某也因为王某不愿改为李姓而经常与他生气,这让王某非常苦恼。
【点  评】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也就是指婚姻当事人的姓名权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后,都可以保持自己姓名的独立性。公民的姓名权任何时候都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不因结婚而丧失这项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利使用或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他方不得干涉,也不得盗用或冒用对方的姓名。此外,夫妻各自的姓名权也不受彼此扶养关系的影响,不受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或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影响。婚姻法平等地保护夫妻各自的姓名权,或是共同选用第三姓氏,均为法律所允许。夫妻婚后是否改姓,已不能成为评判夫妻地位的标准,不能因此歧视他人的人格。
        因此,本案中,王某的岳母要求其改姓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王某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李某不能强迫其改变自己的姓名。如果王某受到强迫,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近更新
女子假冒“亡姐”登记结婚,法院判处婚姻无
表兄妹18年夫妻生活,法院判处无效
夫妻离婚为分财产上法庭
婚前存款婚后交给对方 离婚时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离异女为出国找老外假结婚反被骗
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
离婚案例分析
女子诉请前夫按离婚协议偿还卡债获支持
不履行分期给付抚养费义务,权利人能否申请全
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能否要求由自己抚养
孙子女赡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
父母再婚后,子女应否承担赡养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协议的,如何处理?
祖父母自愿抚养孙子女的,能否要求父母给
祖父母是否有抚养孙子女的法律义务?

点击排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七条)
孤寡老人谁来管?
夫妻中一方借款,但在执行中发现全部财产均
母亲能否作为原告追索孩子的抚养费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离婚了,怎么分配婚前按揭房产?
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
女子借187万离婚逃债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患有先天性痴呆的人能否登记结婚?
被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争取监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十八条)
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原配
入赘女婿要改姓吗?
父母再婚时已成年的继子女能否结婚?
非法同居期间,一方已经提供必要证据,主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