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而办理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可撤销婚姻
2015-01-29 10:13:5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738次
在一次舞会上成某认识了女青年简某,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成某要求与简某确立恋爱关系,但简某认为成某既无职业,家庭经济情况也不好,且文化程度又不高,举止粗鲁,与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相去甚远,于是表明只能与成某做一般的朋友。成某恼羞成怒,向简某宣称,要杀死她全家。但简某仍未答应。于是成某多次携带菜刀、炸药等到简某家闹事,并打伤简某父母及兄嫂。简某害怕成某真的说到做到,出于无奈,只好答应做成某的女朋友,并于1个月后与成某登记结婚。结婚后5个月,成某因酒后滋事将人砍成重伤,最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 年。简某于是以结婚是非自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其与成某的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简某是在成某的胁迫下办理的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ll条所规定的可撤销情形。法院判决撤销简某与成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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