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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种类2015-03-27 14:21:4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8334次
(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我国古代社会,以宗法制度为基础,将以男系为中心的亲属分为3种:宗亲、外亲与妻亲。 1.宗亲 宗亲是指同一祖先的男性血统之亲属以及嫁来之妇和未嫁之女。宗亲也称作宗族,即本家、本族。宗亲的范围,历代皆以九族为限。就是从高祖至玄孙共为九族。如果以己身为轴心,由自己往上推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为四世,往下推子、孙子、曾孙、玄孙也为四世,加上自身一世共为九世,成为九族。它由三部分亲属组成: (1)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如父、祖父、叔父、兄弟、子、孙等。这类亲属同宗同姓,在日律中称“本宗”或“正宗”。 (2)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如伯母、婶母、儿媳、孙媳、嫂子、弟媳、侄媳。这些女性虽属外姓,但由于与“本宗”男性结婚而加入了“夫宗”,在旧律中称“来归之妇”。 (3)出自同一祖先未出嫁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出嫁的女儿,姑、姐妹、侄女、堂姐妹等。在旧律中称“在室女”。这些亲属一旦出嫁,就加入了夫家的宗族而不再是娘家的宗亲。出嫁女子离婚后回娘家,叫“大归”,大归之女又重新恢复其宗亲的地位。 2.外亲 外亲指女性血统的亲属,也就是以女系亲为中介而联络的亲属。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母亲血统相联系的亲属,旧律称为“母族”,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2)出自同一祖先已经出嫁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后代,如出嫁女儿、女婿、外孙子女、姐妹夫、外甥子女、姑父、姑表兄弟姐妹等,旧律称为“出嫁族”。外亲亲属的范围极狭窄,如母亲的亲属只推及一世。 3.妻亲 妻亲是指以妻子为中介而联络的亲属。如妻子的父母(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妻的伯叔,旧律称为“妻族”。妻亲,一般专指夫与妻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如翁婿、郎舅等。妻亲的亲属关系较之外亲更为疏薄。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社会,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3种。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指与己身有婚姻关系之人。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没有夫妻,就不可能有父母子女等血亲,也不可能有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 关于配偶能否作为亲属的组成部分,现代国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类,配偶不列入亲属的种类,如德国、瑞士、墨西哥、秘鲁等国民法典;二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如日本、韩国的立法。之所以如此,基于法学理论上的两种不同主张:一种是法理主义,认为配偶为血亲、姻亲关系产生的基础和源泉,其本身不发生亲缘关系,又无亲等、亲系可分,所以不应列入亲属范围;另一种是实效主义,认为既然配偶是产生血亲、姻亲关系的源泉,当然属于亲属范围,否则,“配偶的血亲”为亲属,而配偶彼此之间不算亲属似有不近情理之嫌,况且配偶与其他亲属相比,关系更为密切,故应列入亲属范围。 中国历代的礼制和法律均认为配偶是亲属。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对于亲属种类的概括性规定,但从有关法律规定来看,配偶是亲属,且是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2.血亲 血亲,指相互之间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是亲属中主要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因法律拟制而形成拟制血亲。因此,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脉联络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伯、叔、姑与侄子女,舅、姨与甥、甥女等。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统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3种情况: 1)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和旁系血亲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有儿媳、孙媳、女婿、孙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有兄嫂、弟媳、姐妹夫、叔伯母、姑父、舅母、姨夫、侄媳、侄女婿、甥女、甥女婿等。 2)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从丈夫方面来说,如妻子的父母(岳父母)及其兄弟姐妹;从妻子方面来说,如丈夫的父母(公婆)及其兄弟姐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一种是丈夫的兄弟之妻,即妯娌,丈夫的弟媳称妯;丈夫的兄嫂称娌。另一种是妻子的姐妹之夫,即连襟。这种姻亲关系比较疏远,不少国家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姻亲没有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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