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离婚技巧举证指引离婚程序裁判文书法规案例法律文书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找律师关于我们  

亲属的种类

2015-03-27 14:21:4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8334
(一)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
        我国古代社会,以宗法制度为基础,将以男系为中心的亲属分为3种:宗亲、外亲与妻亲。
        1.宗亲
        宗亲是指同一祖先的男性血统之亲属以及嫁来之妇和未嫁之女。宗亲也称作宗族,即本家、本族。宗亲的范围,历代皆以九族为限。就是从高祖至玄孙共为九族。如果以己身为轴心,由自己往上推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为四世,往下推子、孙子、曾孙、玄孙也为四世,加上自身一世共为九世,成为九族。它由三部分亲属组成:
        (1)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如父、祖父、叔父、兄弟、子、孙等。这类亲属同宗同姓,在日律中称“本宗”或“正宗”。
        (2)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如伯母、婶母、儿媳、孙媳、嫂子、弟媳、侄媳。这些女性虽属外姓,但由于与“本宗”男性结婚而加入了“夫宗”,在旧律中称“来归之妇”。
        (3)出自同一祖先未出嫁的父系女性血亲。如未出嫁的女儿,姑、姐妹、侄女、堂姐妹等。在旧律中称“在室女”。这些亲属一旦出嫁,就加入了夫家的宗族而不再是娘家的宗亲。出嫁女子离婚后回娘家,叫“大归”,大归之女又重新恢复其宗亲的地位。
         2.外亲
         外亲指女性血统的亲属,也就是以女系亲为中介而联络的亲属。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1)母亲血统相联系的亲属,旧律称为“母族”,如外祖父母、舅、姨、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2)出自同一祖先已经出嫁的父系女性血亲及其配偶和后代,如出嫁女儿、女婿、外孙子女、姐妹夫、外甥子女、姑父、姑表兄弟姐妹等,旧律称为“出嫁族”。外亲亲属的范围极狭窄,如母亲的亲属只推及一世。
         3.妻亲
        妻亲是指以妻子为中介而联络的亲属。如妻子的父母(岳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妻的伯叔,旧律称为“妻族”。妻亲,一般专指夫与妻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关系,如翁婿、郎舅等。妻亲的亲属关系较之外亲更为疏薄。
(二)现代亲属的分类
        现代社会,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为依据,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姻亲3种。
        1.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指与己身有婚姻关系之人。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没有夫妻,就不可能有父母子女等血亲,也不可能有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姻亲。
        关于配偶能否作为亲属的组成部分,现代国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类,配偶不列入亲属的种类,如德国、瑞士、墨西哥、秘鲁等国民法典;二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如日本、韩国的立法。之所以如此,基于法学理论上的两种不同主张:一种是法理主义,认为配偶为血亲、姻亲关系产生的基础和源泉,其本身不发生亲缘关系,又无亲等、亲系可分,所以不应列入亲属范围;另一种是实效主义,认为既然配偶是产生血亲、姻亲关系的源泉,当然属于亲属范围,否则,“配偶的血亲”为亲属,而配偶彼此之间不算亲属似有不近情理之嫌,况且配偶与其他亲属相比,关系更为密切,故应列入亲属范围。
        中国历代的礼制和法律均认为配偶是亲属。在现行法律体系中,虽然没有对于亲属种类的概括性规定,但从有关法律规定来看,配偶是亲属,且是处于核心地位的近亲属。
        2.血亲
        血亲,指相互之间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自然血亲是亲属中主要组成部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因法律拟制而形成拟制血亲。因此,血亲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
        1)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脉联络的亲属。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伯、叔、姑与侄子女,舅、姨与甥、甥女等。
        2)拟制血亲
        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统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现行《婚姻法》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3.姻亲
        姻亲是指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3种情况:

        1)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和旁系血亲的配偶。直系血亲的配偶有儿媳、孙媳、女婿、孙女婿;旁系血亲的配偶有兄嫂、弟媳、姐妹夫、叔伯母、姑父、舅母、姨夫、侄媳、侄女婿、甥女、甥女婿等。
        2)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从丈夫方面来说,如妻子的父母(岳父母)及其兄弟姐妹;从妻子方面来说,如丈夫的父母(公婆)及其兄弟姐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一种是丈夫的兄弟之妻,即妯娌,丈夫的弟媳称妯;丈夫的兄嫂称娌。另一种是妻子的姐妹之夫,即连襟。这种姻亲关系比较疏远,不少国家在法律上不将其列为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姻亲没有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但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和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最近更新
无效婚姻与撤销婚姻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在农村举办了婚礼没有登记,婚姻仍无效
冒名登记结婚骗取彩礼,属于诈骗,婚姻无效
有哪几种婚姻无效的情形
未离婚单独要求支付小孩抚养费获支持
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改变子女的姓氏吗
不以结婚为前提的购房,都是白忙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怎么离婚
离婚后就应该返还彩礼吗?
婚约财产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拒绝赡养父母吗?
怎么给付抚养费才合理?
人工授精的子女是否为夫妻双方婚生子女
离婚后约定不让探视孩子就不支付抚养费,这
三种情形子女可不随父母姓

点击排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
亲等
一夫一妻制的合理性
亲属的种类
如何界定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和有价证券?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男女平等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什么是酌情分得遗产权?
亲属制度概述
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亲属关系的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本站由成都专业婚姻律师于2008年7月创办。本律师不仅精通婚姻法律,并且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有独到办案方法与技巧。本站已经成为法律服务行业的知名品牌,我们的客户遍及成都及四川周边等广大地区。我们善于倾听,从细微处入手,把握案件实质,融情、理、法于一体,善于为当事人提出顶级的策划方案,尤其擅长代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离婚案件。我们不仅在离婚诉讼代理方面,诸如离婚诉讼策划、婚外情及隐匿财产取证、快速离婚、拖延离婚、遗漏财产追查、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家族企业股权、涉外离婚等方面具有专长,而且在非诉讼婚姻法律服务方面,也深入研究,服务业绩甚佳。例如离婚测评(免费)、离婚协议书把关、劝和好、劝离婚、诉讼结果预估等;特别是律师咨询解答专业、权威、细致、耐心,能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权益,避免多花成本、多走弯路。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5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hyw028.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