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015-03-23 14:18:5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7150次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当今世界,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形式和名称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传统,制定系统的民法典,专设“亲属法”一编对婚姻家庭问题做出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单行法规和判例来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于1950年、1980年两次制定、颁布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均以“婚姻法”命名。 根据婚姻法的概念,应从以下方面来具体理解我国现行的婚姻家庭法。 1.婚姻家庭法是法律规范 婚姻家庭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是人们在婚姻家庭领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规则分为3类。 (1)权利规则 是规定主体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其显著特点在于具有可选择性,主体可根据权利规则所赋予的权利行为或不行为,也可以放弃权利规则赋予自己的某种权利。如《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权利规则通常采用“有权”、“可以”等句式来表达。 (2)义务规则 是明确规定主体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则。其显著特点在于具有强制性,主体对自己的法定义务只能履行而不能拒绝。义务规则可分为两类,一是命令性规则,即规定主体必须作为的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等。二是禁止性规则,即规定主体不得作为的义务,如《婚姻法》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义务规则常以“应当”、“必须”、“禁止”、“不得”等句式表达。 (3)权义复合规则 是以一种规则出现而实际上也是另一种规则的规则,即兼有权利和义务双重性的规则。其主要特点在于主体行使权利也是一种不可推卸的义务,履行义务也是一种特有的权利。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等。 2.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现行《婚姻法》在内容上具有兼容性,无论是婚姻法法典的条文还是婚姻法法典的体例都表明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的婚姻法。《婚姻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法典共六章,第三章名为“家庭关系”,涉及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等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
3.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其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关规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等。其中,以法典形式表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只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显然不是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全部。 (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指因缔结婚姻而产生的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结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法律后果,等等。家庭关系指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调整基于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中的人身关系,是指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如配偶身份以及彼此间的人身关系等。婚姻家庭法规范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正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依据,没有特定的人身关系,也就无所谓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中的财产关系,是指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直接体现一定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因为婚姻家庭是生活单位,不可能与财产无关。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如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父母子女间的继承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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