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2015-04-08 09:48:2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43次
【案例】周某与罗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女小婷由周某自行抚养。现小婷在一所私立学校上高中,每年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花销12 000多元,故起诉要求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罗某以其无业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 小婷在私立学校的花销确实很大,且都有票据为证,每月180元远远不够小婷上学的费用。法院为何不按小婷的实际花销判决抚养费数额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子女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符合双方的现有经济条件为限。小婷就读于私立学校,致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大幅度增加,超过了罗某和周某的负担能力,因此法院没有按照小婷在私立学校的实际花销判决,而是按照小婷正常上学的应有花销及罗某、周某的负担能力酌情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或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或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以及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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