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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要如何解除

2016-04-28 14:40:3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78
内容提要:  从1994年2月我国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此后在有“事实婚姻”类似的关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说明男女之间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那么日后要是想要解除的话,该怎么处理呢?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
  我国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从1994年2月我国就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此后在有“事实婚姻”类似的关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而同居关系说明男女之间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那么日后要是想要解除的话,该怎么处理呢?在下文中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

  我国自1994年2月1日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一、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

  事实婚姻的存在形式有两种:一是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二是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针对这两种情况,对已经形成的事实婚姻要有限制、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关于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要分别三种情况认定:

  (一)、凡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虽未办结婚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或生育子女,形成一种现实的、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则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履行法定义务,不得自行解除,亦不允许同时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的条件下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予受理,并做调解和好工作,经调解和好的,则为其补办结婚登记;若调解无效,则登记离婚。如果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财产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则应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离婚诉讼程序解决。按此种方式处理的事实婚姻,原则上只针对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之前的事实婚姻。

  (二)、凡是男女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条件,或同居生活时间不长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其婚姻关系无效。这种无效是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自行解除,有关部门亦可强制其解除。

  (三)、自行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发生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儿童和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出发,依照《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释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处理》。

  二、事实婚姻解除后财产如何分割

  同居解除关系,财产的分割原则不是能够证明是哪一方的财产的还归哪一方,无法证明是谁的财产的视为共同财产平分。

  经过上文的解答,你是否已经清楚关于事实婚姻也就是现在说的同居关系,是如何进行解除的呢。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也是要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所生子女的抚养权做出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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