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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为分财产上法庭2017-01-13 16:13:4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806次
毕先生和田女士相恋一年后,两人在亲朋好友的祝福下,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一年,田女士如愿怀上了宝宝。
产女后,田女士经常出差,女儿平时就由两家的长辈来照顾,除了工作外,只要一有空就陪女儿,这样就冷落了丈夫毕先生。本来毕先生对田女士的工作就颇有微词,现在让毕先生更心生不满。 后来在父母的劝说下,田女士从公司辞职,找了一份轻松点的工作,但毕先生说田女士现在工作的单位是前同事创业的公司,田女士与老板是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常吵架。无奈之下,田女士打算和毕先生离婚,毕先生也同意离婚,只是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及共同财产分割谈不拢。 于是田女士找到我们作为她的代理人,将毕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要求女儿由田女士抚养,毕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银行存款和婚后购买车子的价值。同时,我们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女儿自入幼儿园后,就一直在田女士的父母家生活,由田女士及其父母照顾。经过调查,我们还发现,在诉讼前一周,毕先生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中提取了8万元。 庭审中,毕先生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由其来抚养。对于婚后购买的车子,毕先生认为,这个车子当初是贷款购买的,首付和车贷是由他的父母出的,所以车子应归他,田女士没份。对于从银行账户中支取的8万元,毕先生说这本来就是他父母的钱,取出只是归还父母而已。 针对毕先生的辩称,我们提出,毕先生所称车款的来源及银行账户中钱款的归属都是其一家之言,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反我们已提供证据证明车子和银行存款全部都是在婚后取得的,毕先生的辩称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女儿由田女士抚养,毕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车子归毕先生所有,由毕先生给付田女士相应的折价补偿款;毕先生之前取出的8万元存款也算夫妻共同财产加上剩余钱款,由毕先生给付田女士其中的一半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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