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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育子女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应否承担抚养义务?2016-05-05 15:04:4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02次
内容提要:岳春兰为外地打工妹,路大田是当地农民。2000年3月,两人开始同居并于次年2月生育了一个女孩。2004年春节期间,岳春兰回乡探亲,从此音信全无0 2004年6月,路大田带女儿前往岳春兰家乡,发现岳春兰已与当地一名男青年登记结婚。路大田苦苦哀求岳春兰,看在女儿面上随自己回家,遭到岳
【案例】 岳春兰为外地打工妹,路大田是当地农民。2000年3月,两人开始同居并于次年2月生育了一个女孩。2004年春节期间,岳春兰回乡探亲,从此音信全无0 2004年6月,路大田带女儿前往岳春兰家乡,发现岳春兰已与当地一名男青年登记结婚。路大田苦苦哀求岳春兰,看在女儿面上随自己回家,遭到岳春兰的断然拒绝。无奈,路大田只好返回家乡,独自一人抚养女儿0 2005年4月,路大田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生活陷入困境,无力独自抚养孩子,遂向岳春兰提出由其承担女儿的一部分抚养费用。岳春兰置之不理0 2005年7月,路大田以女儿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岳春兰给付抚育费。 【争鸣】 ■路大田提出,自己与岳春兰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作为孩子的生母,岳春兰理应承担抚养义务。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至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当由自己继续抚养。岳春兰应给付抚育费。 【解释】 在这里,首先要区分路大田与岳春兰同居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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