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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单位购得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05-18 11:04:3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638次
内容提要:龙啸天与薛菲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居住龙啸天单位所分配的公房。1998年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对房屋未做处理。1998年底,薛菲又搬回原住所,与龙啸天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1999年6月,龙啸天原工作单位进行房改售房,龙啸天、薛菲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薛菲
【案例】 龙啸天与薛菲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居住龙啸天单位所分配的公房。1998年4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对房屋未做处理。1998年底,薛菲又搬回原住所,与龙啸天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办理复婚登记手续。1999年6月,龙啸天原工作单位进行房改售房,龙啸天、薛菲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薛菲在其工作单位取得工龄证明并由龙啸天交给其单位,单位遂以双方工龄为依据并据当时房改政策办理了优惠售房手续。该房产权人登记为龙啸天一人。2002年11月,双方又发生矛盾,薛菲搬出该房,携女另居。2003年2月,薛菲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房屋。诉讼期间,龙啸天于2003年5月向原售房单位说明了当初隐瞒离婚、骗女方工龄而优惠购房之事实,并按单位的要求补交了不应享受女方工龄优惠的“房改房工龄款”。 【争鸣】 ■薛菲提出,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产权或获得房价的一半。 【解答】 所谓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成本价或标准价的产权表明该房屋的占有、使用的权利通常归产权人,但该房屋通常不能办理赠与,在收益权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若直接上市交易,有的除需征求原产权单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外,还需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现今,随着各地房改房的上市,成本价或标准价的区别已不是很明显,房改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区别也不是很大。但房改房的买卖价格是一种政策优惠价格,未完全体现房屋的商品价值。房改房首次购房时通常享受了以下优惠:成新折扣(综合考虑房屋拆旧及相关调整系数如层次、朝向等计算房屋价值)、工龄折扣(通常工龄接夫妇双方工龄年限之和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折多少元)、付款折扣(一次付清住房全部价款的,给予相应价款的20%的折扣等)o房改房有些地方规定也可以继承、赠与或以其他形式转让,但须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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