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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后,子女应否承担赡养义务?2016-05-17 10:30:0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434次
内容提要:陈田壮与于尚花于197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陈奋进与陈园园。1989年,陈田壮因病去世。经人介绍,于尚花与邻村的季振弘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季彩云。于尚花再婚后,陈奋进与陈园园兄妹二人相依为命,现均已成家。季振弘去世后,于尚花一直与季彩云(已婚)共同生活。2003年,于尚花患病,要求陈奋进与陈园园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遭到拒绝。于尚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案例】 陈田壮与于尚花于197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陈奋进与陈园园。1989年,陈田壮因病去世。经人介绍,于尚花与邻村的季振弘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季彩云。于尚花再婚后,陈奋进与陈园园兄妹二人相依为命,现均已成家。季振弘去世后,于尚花一直与季彩云(已婚)共同生活。2003年,于尚花患病,要求陈奋进与陈园园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遭到拒绝。于尚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争鸣】 ■于尚花提出,自己现在因病住院治疗,生活困难,要求陈奋进与陈园园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和今后的生活费用。 【解答】 《婚姻法》第1 5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生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仍有赡养义务。因此,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该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一般不应低于子女或者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现实生活中突出的“赡养难”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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