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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后,子女应否承担赡养义务?

2016-05-17 10:30:03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21
内容提要:陈田壮与于尚花于197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陈奋进与陈园园。1989年,陈田壮因病去世。经人介绍,于尚花与邻村的季振弘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季彩云。于尚花再婚后,陈奋进与陈园园兄妹二人相依为命,现均已成家。季振弘去世后,于尚花一直与季彩云(已婚)共同生活。2003年,于尚花患病,要求陈奋进与陈园园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遭到拒绝。于尚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案例】

    陈田壮与于尚花于197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一女,陈奋进与陈园园。1989年,陈田壮因病去世。经人介绍,于尚花与邻村的季振弘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季彩云。于尚花再婚后,陈奋进与陈园园兄妹二人相依为命,现均已成家。季振弘去世后,于尚花一直与季彩云(已婚)共同生活。2003年,于尚花患病,要求陈奋进与陈园园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遭到拒绝。于尚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争鸣】

    ■于尚花提出,自己现在因病住院治疗,生活困难,要求陈奋进与陈园园承担一部分医疗费用和今后的生活费用。
    ■陈奋进提出,于尚花再婚后,没有给予自己和妹妹任何帮助,未尽到抚养义务。现在母亲与季彩云共同生活,理应由其赡养,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陈园园同意上述答辩意见。
    ■季彩云提出,母亲一直和自己共同生活,由自己独自承担赡养义务。现母亲生病,自己独立负担确有困难,要求陈奋进与陈园园分担赡养责任。

【解答】

     《婚姻法》第1 5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子女的关系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并不会因父母离婚或再婚而改变,生子女对再婚的父母仍有赡养义务。因此,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该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一般不应低于子女或者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现实生活中突出的“赡养难”问题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养老体制,传统观念上仍以家庭养老送终为主,尤其是广大的农村,很多农民年老后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和生活来源,不像城市单位退休的职工和干部一样,退休后国家仍给予一定的退休工资,生活有保障。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我国目前城市老人受子女供养的仅占30%,农村老人则占60%以上。老年人体弱多病,看病吃药是正常现象,其他开支也日渐增多,没有退休金,没有积蓄,这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尤其是贫困家庭,自己的日子尚且过得紧巴巴的。还有的子女埋怨父母再婚,担心自己得不到父母的财产,于是在赡养问题上设置障碍。
    另一方面,有的人受“下堂不为母”的封建思想影响,对再婚母亲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并认为母亲改嫁到哪家就应该由哪家养老送终,亲生子女就不必再尽赡养义务了。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
水”,认为女儿嫁出去了,没有了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也就没有了赡养父母的义务。现实生活中,很多女儿只愿意“常常看望老人,给老人买些吃的、穿的”,如果要她们给付生活费,她们是不愿意的。还有的人认为父母再婚有悖传统伦理道德,觉得在入面前抬不起头来,脸上无光,所以不愿意赡养。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亲生子女在父母再婚后与其沟通不够,造成隔阂。有的子女表面上对父母再婚不说什么,但心里感到别扭,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父母再婚后,与亲子女各居其家,不再共同生活,缺少沟通,疏于往来,时间长了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日益淡化,形成难以化解和消除的思想隔阂。尤其是农村居民再婚后,一方离开亲生子女到另一个陌生家庭生活,长达几年、十几年、几十年,与亲生子女在感情上更为疏远。当父母年老体衰时,子女正当壮年,此时父母回头再要求亲生子女尽赡养义务,亲生子女往往接受不了,这就影响到赡养义务的顺利履行。
    在本案中,于尚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赡养费数额应当参照权利入的诉讼请求、义务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当地农村人口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义务。父母再婚后未能与子女共同生活和照顾子女,不能作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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