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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女赡养了祖父母,能否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2016-05-17 10:36:2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861次
内容提要:张庆祥夫妇有一子张千群。由于夫妇二人均已退休,经济收入较少,无力赡养老人,张千群一直承担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2004年,张庆祥患病住院,需要大笔医疗费用,遂要求张千群承担,遭到拒绝。张庆祥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张庆祥夫妇有一子张千群。由于夫妇二人均已退休,经济收入较少,无力赡养老人,张千群一直承担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2004年,张庆祥患病住院,需要大笔医疗费用,遂要求张千群承担,遭到拒绝。张庆祥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张庆祥夫妇提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任何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现张庆祥患病住院,张千群应当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解答】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在本案中,张庆祥夫妇由于已经退休,经济收入少,没有能力赡养老人,一直由张千群赡养爷爷、奶奶。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张千群作为孙子女,履行了对“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的赡养义务。现在,张庆祥因并住院,无力承担大笔医疗费用,要求张千群履行对自己的赡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张千群应否承担对父母和祖父母的双重赡养义务,是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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