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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履行赡养协议的,如何处理?2016-05-16 14:28:1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858次
内容提要:张文昌与史翠莲为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生育两子一女。长子张文龙;次子张文虎;女儿张小妹,均已成家。1996年,张文昌因病去世。考虑到妹妹的生活比较困难,张文龙与其弟张文虎订立赡养协议,约定:两人共同赡养史翠莲,老人的生活费由兄弟两人各负担一半,即50元;史翠莲今后的医疗费用也由两人共同负担。赡养协议得到了史翠莲的认可。嗣后,张文龙按约给付史翠莲生活费至2000年春节。2001年8月,史翠莲因病住院治疗,为此花去医疗费用9000多元。张文龙在史翠莲住院期间未予照顾,也未承担相应费用0 2002年1月,史翠莲诉至法院,要求张文龙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 张文昌与史翠莲为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生育两子一女。长子张文龙;次子张文虎;女儿张小妹,均已成家。1996年,张文昌因病去世。考虑到妹妹的生活比较困难,张文龙与其弟张文虎订立赡养协议,约定:两人共同赡养史翠莲,老人的生活费由兄弟两人各负担一半,即50元;史翠莲今后的医疗费用也由两人共同负担。赡养协议得到了史翠莲的认可。嗣后,张文龙按约给付史翠莲生活费至2000年春节。2001年8月,史翠莲因病住院治疗,为此花去医疗费用9000多元。张文龙在史翠莲住院期间未予照顾,也未承担相应费用0 2002年1月,史翠莲诉至法院,要求张文龙履行赡养义务。 【争鸣】 ■史翠莲的代理人提出,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张文龙与其弟张文虎订立了赡养协议,但自2000年起不按协议履行,未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张文龙给付拖欠的生活费并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解答】 根据我国《婚昏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o"在本案中,张文龙与张文虎在父亲去世后,就母亲的赡养事宜订立协议,主动承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不仅合乎公民道德规范,也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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