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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房屋婚后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共同财产?2016-05-19 11:00:19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66次
内容提要:霍明光与荀婉儿于2001年登记结婚。结婚前,霍明光的父母将一套两居室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供其婚后居住使用。2004年2月,由于政府进行老城区改造,霍明光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按照拆迁政策的规定,霍明光取得了一套位于城郊的三居室安置房。2005年6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对该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
【案例】 霍明光与荀婉儿于2001年登记结婚。结婚前,霍明光的父母将一套两居室房屋过户给了儿子,供其婚后居住使用。2004年2月,由于政府进行老城区改造,霍明光的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按照拆迁政策的规定,霍明光取得了一套位于城郊的三居室安置房。2005年6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对该安置房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 【争鸣】 ■苟婉儿的代理人提出,两人于2001年登记结婚,而该安置房的获得是在2004年。根据憩昏姻:浸》的规定,该房屋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安置房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答】 《婚姻法》第1 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并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认定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地看其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还应当结合财产的具体性质和来源,综合地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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