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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后受赠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05-19 11:20:4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29次
内容提要:【案例】
武亮有一妹武小妹。2000年,武小妹与张华结婚0 2002年,武亮将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武小妹。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并登记在武小妹一人名下,没有书面的赠与协议0 2004年,武小妹与张华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发生争议。张华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鸣】 ■张华提出, 【案例】 武亮有一妹武小妹。2000年,武小妹与张华结婚。2002年,武亮将自己的一处房产赠与武小妹。双方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并登记在武小妹一人名下,没有书面的赠与协议。2004年,武小妹与张华协议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双方发生争议。张华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鸣】 ■张华提出,武小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解答】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18条又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只有当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遗产或者赠与的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之时,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在本案中,虽然受赠的房产登记在武小妹的名下,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没有书面的赠与协议,并未排除张华依法共有该房屋的权利。因此,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本案争议财产应视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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