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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股票婚后增值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6-05-19 11:52:5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23次
内容提要:【案例】
谷怀德在工作之余炒股0 2001年谷怀德与钟翠莲结婚时,名下已有股票价值20万元。婚后,谷怀德继续从事炒股。钟翠莲未参与炒股,但将自己的一部分工资收入投入进去作为股本。2012年,谷怀德以与钟翠莲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钟翠莲同意离婚,但要求将谷怀德名下的股票(已增值至40万元) 【案例】 谷怀德在工作之余炒股0 2001年谷怀德与钟翠莲结婚时,名下已有股票价值20万元。婚后,谷怀德继续从事炒股。钟翠莲未参与炒股,但将自己的一部分工资收入投入进去作为股本。2012年,谷怀德以与钟翠莲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钟翠莲同意离婚,但要求将谷怀德名下的股票(已增值至4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谷怀德认为,该笔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此其主体部分应当是自己的个 【争鸣】 ■钟翠蓬的代理人提出,愆皤姻ii锈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以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谷怀德婚前的股票在婚后的增值部分虽然属于从物,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所以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对于该笔股票,钟翠莲也投入了资金并付出了劳动。因此,谷怀德婚前股票增值的部分和钟翠莲投入的资金以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谷怀德婚前的股票20万元属于谷怀德的个人财产。 【解释】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谷怀德婚前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股票应当认定为谷怀德的个人财产。钟翠莲以其工资收入投入的2万元,按照《婚姻法》第1 7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规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婚前持有的股票及其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原告未参与炒股,无权分享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原告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收入作为股本投入,其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股票增值过程非常复杂,可以被告婚前持有的20万元股票和原告婚后投入的2万元为基数,均摊增值部分,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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