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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配偶名义存储个人款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6-05-23 11:35:4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49
内容提要:吴东与刘慧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一直未生育子女。2003年4月,吴东将自己婚前的积蓄8万元以刘慧的名义存入了银行,但未告知刘慧。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2005年,刘慧要求离婚,吴东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慧发现自己名下还有上述存

【案例】

    吴东与刘慧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一直未生育子女。2003年4月,吴东将自己婚前的积蓄8万元以刘慧的名义存入了银行,但未告知刘慧。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2005年,刘慧要求离婚,吴东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慧发现自己名下还有上述存款,即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遭到吴东的拒绝。双方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

【争鸣】

    吴东与刘慧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一直未生子女。2003年4月,吴东将自己婚前的积蓄8万元以刘慧的名义存入了银行,但未告知刘慧。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2005年,刘慧要求离婚,吴东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慧发现自己名下还有上述存款,即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遭到吴东的拒绝。双方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

【解答】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19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口吴东以刘慧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本案争议的款项是吴东婚前的个人积蓄,为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吴东以妻子名义存款是否属于赠与呢?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也就是说,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
受。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与之相违:首先,吴东将款刘慧以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未告知刘慧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刘慧,表明吴东的目的是复杂的,不存在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其次,刘慧一直不知道吴东曾以她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刘慧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的问题;再次,刘慧在离婚诉讼中发现该事实后索要该款并
等于赠与合同中的“他方接受”。一方面,“他方接受”应以双方就赠与合同条款无争议为前提,而实际上,双方就赠与的意见完全对立。另一方面,此时吴东的反对进一步表明吴东不是为了赠与。在不存在赠与行为的前提下,无须谈及“他方接受”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争议的款项属于吴东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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