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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配偶名义存储个人款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016-05-23 11:35:4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949次
内容提要:吴东与刘慧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一直未生育子女。2003年4月,吴东将自己婚前的积蓄8万元以刘慧的名义存入了银行,但未告知刘慧。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2005年,刘慧要求离婚,吴东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慧发现自己名下还有上述存
【案例】 吴东与刘慧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一直未生育子女。2003年4月,吴东将自己婚前的积蓄8万元以刘慧的名义存入了银行,但未告知刘慧。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2005年,刘慧要求离婚,吴东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慧发现自己名下还有上述存款,即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遭到吴东的拒绝。双方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 【争鸣】 吴东与刘慧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较好,但一直未生子女。2003年4月,吴东将自己婚前的积蓄8万元以刘慧的名义存入了银行,但未告知刘慧。随着相处时间加长,双方发现彼此都不适合对方。2005年,刘慧要求离婚,吴东同意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刘慧发现自己名下还有上述存款,即要求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遭到吴东的拒绝。双方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 【解答】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19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口吴东以刘慧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本案争议的款项是吴东婚前的个人积蓄,为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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