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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方擅自出卖共有房产,如何处理?2016-05-23 11:43:42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84次
内容提要:项平与谭桦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在婚后建设房屋4间,现由谭桦居住。石总宽系无房户,于2012年2月到项平所在的村庄租房居住。期间经他人介绍,项平将4间房屋卖给石总宽,双方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项平将4间砖瓦结构平房的产权作价人民币640100元一次性卖给石总宽,房款由石总宽一次付清,项平于2012年3月底前将房屋交给石总宽居住。协议签订后,石总宽于3月19日交付房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余款14000元于交房时一次性付。3月20日,项平和石总宽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给石总宽。后项平一直没有将房屋交付,石总宽于2012年6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项平交付房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谭桦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谭桦则以项平出卖房屋未经其许可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 项平与谭桦系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正在办理离婚手续。两人在婚后建设房屋4间,现由谭桦居住。石总宽系无房户,于2012年2月到项平所在的村庄租房居住。期间经他人介绍,项平将4间房屋卖给石总宽,双方于2012年3月12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项平将4间砖瓦结构平房的产权作价人民币640100元一次性卖给石总宽,房款由石总宽一次付清,项平于2012年3月底前将房屋交给石总宽居住。协议签订后,石总宽于3月19日交付房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余款14000元于交房时一次性付。3月20日,项平和石总宽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产权转移给石总宽。后项平一直没有将房屋交付,石总宽于2012年6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项平交付房屋。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谭桦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谭桦则以项平出卖房屋未经其许可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争鸣】 ■石总宽的代理人提出,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如下:第一,石总宽与项平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协议签订后,石总宽按照约定已支付房款5万元,项平亦按照约定变更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恰同法>第4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项平将房屋的所有权手续过户给石总宽,符合不动产买卖生效的要件,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供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懈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石总宽在购买房屋时并不了解项平的婚姻状况,其有理由相信出卖房屋系项平和谭桦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谭桦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石总宽的善意取得。 【解答】 在本案中,需要认清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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