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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能否跟军人丈夫提出离婚?2016-06-16 13:55:0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88次
内容提要: 【案情回放】
唐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3年6月6日结婚。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由于唐某长期在外省工作而李某也一直在部队服役,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见少离多,致使感情趋于破裂。唐某怀孕5个月后,感觉身边无人照顾,孤立无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 【案情回放】 唐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3年6月6日结婚。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由于唐某长期在外省工作而李某也一直在部队服役,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见少离多,致使感情趋于破裂。唐某怀孕5个月后,感觉身边无人照顾,孤立无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自己和被告李某离婚。原告唐某既没有述说被告军人李某有重大过错,也没有提供被告有重大过错的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尚在怀孕期间能否起诉离婚?办理涉军人离婚纠纷案件与普通离婚纠纷案件是否程序一样?本案得男方是现役非文职军人,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不能起诉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而且男方是军人,《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所以女方不能起诉离婚;涉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程序一样,并无二致;本案男方是现役军人,地方法院无权管辖涉军纠纷案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可以起诉离婚,这正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涉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程序有所不同,更为慎重严谨;本案男方虽是现役非文职军人,但是地方法院对该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1、关于女方尚在怀孕期间能否诉讼离婚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条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三种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在此限”。该案中的女方唐某怀孕5个月后,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可以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一条并不否定“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起诉权,而是规定“须得军人同意”才能达到“准予离婚”的目的,也就是说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法律虽然限制了胜诉权,却并未限制起诉权,这可以理解为法律在“婚姻自由”和“国防安全”之间的一种权衡规定。 2、关于男方是现役军人,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文可知,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唐某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离婚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3、关于涉现役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不同程序问题 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一部分群体,他们的婚姻权利却享有“特殊待遇”,军人就是其中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那么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呢?我们再来看看《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要有离婚双方的签字或者提供双方的书面意见。”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严肃慎重对待,在开庭前耐心做原告思想工作,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争取调解和好。原告唐某述说了与被告李某现在各自的处境,唐某和李某均陈述由于工作的原因异地分居,二人长期不在一起生活,该段婚姻已经没有挽回的可能,二人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该案被告军人李某称自己愿意离婚,并出具了他所在部队政治处(团级)的证明及有两人签名的离婚协议书。综合上述证据材料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原告唐某和被告军人李某最终解除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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