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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怀孕期间,能否跟军人丈夫提出离婚?

2016-06-16 13:55:06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26
内容提要:  【案情回放】
  唐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3年6月6日结婚。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由于唐某长期在外省工作而李某也一直在部队服役,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见少离多,致使感情趋于破裂。唐某怀孕5个月后,感觉身边无人照顾,孤立无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

  【案情回放】

  唐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3年6月6日结婚。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由于唐某长期在外省工作而李某也一直在部队服役,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见少离多,致使感情趋于破裂。唐某怀孕5个月后,感觉身边无人照顾,孤立无助,遂向自己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自己和被告李某离婚原告唐某既没有述说被告军人李某有重大过错,也没有提供被告有重大过错的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男方为现役军人,女方尚在怀孕期间能否起诉离婚?办理涉军人离婚纠纷案件与普通离婚纠纷案件是否程序一样?本案得男方是现役非文职军人,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不能起诉离婚,这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而且男方是军人,《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所以女方不能起诉离婚;涉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程序一样,并无二致;本案男方是现役军人,地方法院无权管辖涉军纠纷案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可以起诉离婚,这正是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涉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纠纷程序有所不同,更为慎重严谨;本案男方虽是现役非文职军人,但是地方法院对该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详述如下:

  1、关于女方尚在怀孕期间能否诉讼离婚的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法律条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这三种情况下,男方不能提出离婚,而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在此限”。该案中的女方唐某怀孕5个月后,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是可以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一条并不否定“现役军人的配偶”的离婚起诉权,而是规定“须得军人同意”才能达到“准予离婚”的目的,也就是说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法律虽然限制了胜诉权,却并未限制起诉权,这可以理解为法律在“婚姻自由”和“国防安全”之间的一种权衡规定。

  2、关于男方是现役军人,地方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文可知,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唐某的丈夫李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排长(非文职),唐某自已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唐某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该离婚纠纷案件有管辖权。

  3、关于涉现役军人离婚纠纷案件的不同程序问题

  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一部分群体,他们的婚姻权利却享有“特殊待遇”,军人就是其中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那么具体手续如何办理呢?我们再来看看《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要有离婚双方的签字或者提供双方的书面意见。”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后,严肃慎重对待,在开庭前耐心做原告思想工作,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争取调解和好。原告唐某述说了与被告李某现在各自的处境,唐某和李某均陈述由于工作的原因异地分居,二人长期不在一起生活,该段婚姻已经没有挽回的可能,二人都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该案被告军人李某称自己愿意离婚,并出具了他所在部队政治处(团级)的证明及有两人签名的离婚协议书。综合上述证据材料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原告唐某和被告军人李某最终解除了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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