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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起诉还前公公钱 二审认定均非夫妻共同债务2016-08-01 15:55:0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99次
内容提要: 离婚之后,说不准哪天还会接到诉状,要求和离婚前的另一半一起还债?成都的刘玲女士就遭遇这样的尴尬——
2014年5月,刘玲和丈夫吴飞离婚。两个月后,刘玲突然被前公公——吴飞父亲吴天,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前夫共同偿还两笔合计449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后,最终尘埃落定 离婚之后,说不准哪天还会接到诉状,要求和离婚前的另一半一起还债?成都的刘玲女士就遭遇这样的尴尬—— 2014年5月,刘玲和丈夫吴飞离婚。两个月后,刘玲突然被前公公——吴飞父亲吴天,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前夫共同偿还两笔合计449000元的夫妻共同债务。 此案历经一审、二审后,最终尘埃落定。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二审法院少见地将这40多万元认定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刘玲不用还款。 起诉 离婚不久 她被前公公起诉承担44万共同债务 2010年12月,刘玲和吴飞结婚。共同生活3年多后,两人于2014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 让刘玲始料未及的是,就在自己和吴飞离婚之后两月,吴飞父亲吴天一纸诉状,将她和吴飞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两笔合计449000元的夫妻债务。 诉状中,吴天表示,2013年3月,吴飞从他手里借款10万元,口头约定4个月后归还,但至今未还款。此后没多久,吴飞因诈骗他人349000元,刘玲从他处借款349000元用于退赔受害人。以上借款共计449000元。由于上述债务均产生于吴飞、刘玲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吴天请求两人共同承担该债务。 审理 一审法院:一笔属个人债务 一笔属共同债务 庭审中吴飞称,10万借款确系自己为朋友所借,而诈骗款349000元则用于购买房屋及家庭开支。吴天所述属实,承认其诉讼请求。 而刘玲辩称,10万借款系吴飞父子捏造;349000元系吴天替吴飞退赔赃款,不是借款。且吴飞实施诈骗时,刘玲已购买房屋,不存在利用吴飞诈骗所得购买房屋等情况。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吴天主张的10万元借款系吴飞为朋友所需而借,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系吴飞个人债务,应由吴飞一人承担。 对于另外一笔349000元债务,一审法院表示,吴飞涉案犯罪期间,吴天和刘玲以家属身份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吴飞罪过,获得从轻从宽处理。吴天出资代吴飞退赔赃款的行为,吴飞至今承认属应由自己承担的债务。另外,由于吴飞犯罪行为发生在他和刘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刘玲也参与了退赔赃款协商过程,基于退赔赃款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吴飞、刘玲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对于吴天诉请吴飞、刘玲二人共同归还349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 第二笔也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刘玲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吴天所诉由吴飞、刘玲二人共同承担的349000元债务,主要依据为当初刘玲与案外人——吴飞实施诈骗的受害人所签订的《还款协议》。从该协议主体看,首部虽载明乙方为刘玲,但吴飞父亲吴天也在尾部乙方处签字捺印;另外,关于款项具体支付的第二项中明确约定吴天、刘玲等人为共同的还款主体,故吴天向案外人支付349000元系其履行《还款协议》的行为。因此,吴天现在要追债,还需提交证据证明吴飞、刘玲二人已与其达成借款合意。 因吴天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形成借款合意,《还款协议》中亦未载明吴天的支付行为系垫付,鉴于庭审中吴飞自认应向父亲还款,因此,349000元系吴飞个人债务,与刘玲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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