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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服役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对方能否起诉要求变更监护人?2016-05-04 10:21:4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22次
内容提要:【案情】
万洋与齐春天结婚后生育一子万小洋0 200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万小洋由万洋抚养教育。因万洋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万小洋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万小洋随祖母生活。此后不久,万小洋因祖母家与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祖母年纪较大,无力接送其上学,辍学在家。齐春天获悉后将万 【案情】 万洋与齐春天结婚后生育一子万小洋0 200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万小洋由万洋抚养教育。因万洋当时在部队服役,不能履行对万小洋的管理、教育的监护职责,万小洋随祖母生活。此后不久,万小洋因祖母家与就读的小学相距较远,祖母年纪较大,无力接送其上学,辍学在家。齐春天获悉后将万小洋接到身边,安排在自己任教的小学就近入学0 2005年4月,齐春天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变更万洋对万小洋的监护,由自己对万小洋进行监护o万小洋表示愿随其母齐春天生活。 【争鸣】 ●齐春天提出,万洋现在部队服役,不能更好地对其儿子万小洋履行管理、教育等监护职责。随自己生活更有利于万小洋的健康成长,请求变更万小洋的监护人。 【解答】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o"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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