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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夫妻关系如何处理

2016-08-26 10:57:3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86
内容提要:  [案例]
  赵女士1990年与李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后没多久,李先生就南下做生意去了。但是到1991年底的时候突然音讯全无了。赵女士多方寻找都没有消息。1997年由法院依法宣告李先生死亡,第二年赵女士和陈先生登记结婚了。不料,2000年李先生却又重新出现,要求和赵女士复婚。此时,他们三人的关系

  [案例]

  赵女士1990年与李先生登记结婚,结婚后没多久,李先生就南下做生意去了。但是到1991年底的时候突然音讯全无了。赵女士多方寻找都没有消息。1997年由法院依法宣告李先生死亡,第二年赵女士和陈先生登记结婚了。不料,2000年李先生却又重新出现,要求和赵女士复婚。此时,他们三人的关系又何去何从呢?

  这个案例是被宣告死亡人又重新出现的问题,涉及到我国法律对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的解释。我们下面着重谈一下宣告死亡的条件以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一、宣告死亡的条件

  与宣告失踪一样,宣告死亡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法律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与申请宣告失踪不同,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就不能申请宣告死亡。除非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同意,或者是没有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后面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宣告死亡,依此类推。

  二、宣告死亡的后果

  宣告死亡是法律上拟制的死亡,因此,在法律后果上与自然死亡是相同的,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关系,财产值得继承等等与自然死亡的人相同。但是宣告死亡也有一点值得注意的,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还存活,他所从事的各种民事活动依然是有效的。

  三、重新出现后,夫妻关系分别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还没有另行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方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经另行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所以,赵女士与现在的丈夫陈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赵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复。

  四、重新出现,原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赵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关系既然不能恢复,则应该按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倘若赵女士已经用了或作了其他处理,赵女士应该按照李先生所应得的份额予以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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