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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为抚育继子女而支出的费用应否返还?2016-05-05 14:48:01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266次
内容提要:赵海洋是一名工厂工人,因前妻早年去世,一直想再婚。2001年5月,赵海洋经人介绍与苏雪相识。苏雪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离异,婚生子王永志随其共同生活。两人于2001年国庆期间结婚。婚后生活一度比较融洽。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海洋发现苏雪与前夫仍在保持联系。虽经赵海洋坚决要求,但苏雪一直未
【案例】 赵海洋是一名工厂工人,因前妻早年去世,一直想再婚。2001年5月,赵海洋经人介绍与苏雪相识。苏雪是一家企业的会计,离异,婚生子王永志随其共同生活。两人于2001年国庆期间结婚。婚后生活一度比较融洽。一次偶然的机会,赵海洋发现苏雪与前夫仍在保持联系。虽经赵海洋坚决要求,但苏雪一直未与前夫一刀两断,而且联系日益密切。夫妻感情恶化,赵海洋于2004年8月提出离婚,苏雪表示同意。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赵海洋要求苏雪对其抚养继子王永志支出的费用作出赔偿,按每年5000元计算,共计15000元,遭到拒绝。赵海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 ■赵海洋提出,自己与王永志是继父子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是拟制血亲,自己对王永志没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自己实际上是在代其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为此而支出的费用应当返还。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的是生父母与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触昏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口”但继父母离异后,能否向继子女的生父母追讨为抚养继子女而支出的费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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