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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享有探望权吗?2016-09-18 14:29:57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337次
虽然继父不是子女的亲生父亲,但是从法律上规定仍对子女享有探望权。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从法条的规定看,虽然其中并没有直接明确探望权是否适用于继父母、继子女之间,但同时,法条上要求只要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或继母便对继子女同样具有包括探望权在内的权利。 所以,不管是继父还是生父,只要对方一直对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尽心尽责,彼此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且,也没有出现继父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那就决定了继父在与孩子母亲离婚之后,同样对子女享有定期探望、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另外,要是离婚时没有确定探望权的,离婚后可以就这一权利提起诉讼。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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