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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蛩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如何处理?2016-06-14 14:12:05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153次
内容提要:【案例】
2009年年初,原告殷某与被告赵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4月双方订婚,2009年6月22日按习俗办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未发生过两性关系,后因琐事产生争议,赵某自2009年8月6日起一直居住在娘家。双方在同居之前,殷某根据习俗给付赵某礼金38000元, 【案例】 2009年年初,原告殷某与被告赵某(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4月双方订婚,2009年6月22日按习俗办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未发生过两性关系,后因琐事产生争议,赵某自2009年8月6日起一直居住在娘家。双方在同居之前,殷某根据习俗给付赵某礼金38000元,并先后出资5980元、7000元为赵某购买首饰。另外,殷某还根据习俗给付赵某父亲赵军某“洗水布钱”2800元。赵某的嫁妆被子、毛毯等财产尚在殷某处.由于双方就赵某嫁妆的价值未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同意,法院启动评估程序并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财产在2009年4月份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市价格认证巾心于2010年11月向法院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载明被评估财产的鉴证价格为19700元,另有罗莱四件套床上用品一套,双方一致同意按820元/套计算,赵某在殷某处的嫁妆合计人民币20520元,殷某表示对于赵某现在其家中的财产愿意按评估价接收。 被告赵某辩称:她确实收到了原告殷某拿出的38000元.但该教不是彩礼,而是双方一起去买生活用品、床上用品和家电等物品的钱,其余的礼金14000元、洗水布钱5000元她没有收到。她与殷某是2009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2日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8月6日双方分居,这是因为殷某经常半夜出门,要凌晨2、3点才回家,而且这种情况经常发生,有时他甚至不回家,问股某他也不解释,且对她不理不睬,她无法忍受才住回娘家的。婚前,殷某对她说足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婚后才发现他根本不在房地产公司工作。她也曾多次提出要去领结婚证,但段某一直不肯去办理。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地方习俗给付女方一定数盘的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届于男方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 【评析】 彩礼起源于我国西周时期的六礼制度,其中的纳征,即男方向女方送交聘礼,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给付彩礼成为我国世代相传的习俗。至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家庭法>反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推祟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登记成为婚姻成立的唯一条件,不承认婚约的效力,不提倡订婚送彩礼的做法。但是彩礼作为一种习俗至今在我国仍然广泛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第10条对彩礼返还问题做出了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生活时间的长短。现实生活中存在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多年的情形,此种情况应权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本着保护弱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酌情减少或不予返还。最后,在司法过程中引入道德、情理因謇,可以弥补法律的局限性,更好地实现司法正义。法律可以解决所有案件,却不能抚平所有人心中的伤痛。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并不关心某一法律制度的设计是否严谨,而更多的是关心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符合他们内心认定的“合情合理”的标准。在我国民间长期存在“男方回女方,彩礼不返还”的习俗,即男方提出解除婚约的,不得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一习俗考量了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从某种程度上有利于保护女方的利益。因为人们普遍为解除婚约对女方的伤害较大。因此,将彩礼返还的民间习俗与法律规定相融合,有利于有效懈决此类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本案中考虑到段某的过错因棠及当地的民间习俗,本着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法院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同时,酌情减少了赵某返还彩礼的数额,判决赵某返还殷某80%的彩礼份额,缓和了当事人激烈的对立情绪,双方当事人均未挺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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