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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缔结过程中给付的财物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如何返还?2016-06-13 14:09:44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3058次
内容提要:【案例】
原告(男)、被告(女)于2002年2月经入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同年5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o婚后不久双方便共同到上海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曾于2005年3月17日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 【案例】 原告(男)、被告(女)于2002年2月经入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春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同年5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未生育子女o婚后不久双方便共同到上海打工,打工期间双方因性格不合,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曾于2005年3月17日向法院起诉与原告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双方均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原告婚前财产有:一张木板床;被告婚前财产有:一套组合柜、一套老板椅(含两个茶几)、一只密码箱、一只皮箱、四床被、一个瓷盆、两个热水瓶、一对枕巾、一套化妆品(婚后已消耗)口被告另称婚前财产有2000元现金,原告质证认可1000元,并已用于双方到上海打工费用。双方无共同财产。另原、被告订婚时,被告收取原告见面礼6600元,并接受部分礼品;婚前被告索要原告彩礼1.6万元,弗收受部分礼品;另收受原告现金4360元用于购买衣服。被告结婚索要彩礼过多,造成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其弟李绍某被迫辍学。被告称原告家新盖二层楼房,但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实该二层楼房系他人所建,而非原告父亲所建。被告称原告经常对其打骂,未提供证据。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4月3日举行婚礼,同年5月1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到上海打工o后因原告妹妹不同意嫁给被告弟弟,被告不能理解,并在怀孕7个月时堕胎,给原告带来极大伤害。不久被告提出离婚,原告未同意,被告便离家出走,并于2005年3月17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由于为了结婚被告向原告家索要彩礼太多,致使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正常生活。现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索要的现金2. 696万元及各类物品折款6900元,合计3.386万元;依法分割婚后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于2002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5月补办结婚登记,不久双方便共同到上海打工。婚后由于原告性格粗暴,动辄对被告进行辱骂和殴打,且赌博成性,并在被告怀孕7个月被殴打破告,致被告流产,从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被告曾于2005年3月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提出离婿,被告同意,但原告应对双方婚姻破裂负完全责任。(2)被告不存在返还彩礼问题6虽然婚前原告给付部分彩礼.但并非原告诉称的那样多,而且这些钱在结婚时有较大部分用于购买衣物和结婚用品,其余也在婚后共同生活中用于生活消费,原告再要求被告返还与情理不符。原告所谓的造成其家庭生活困难与事实不符,该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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