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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成本到底有多大?2016-10-11 16:33:50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85次
英国《经济学人》杂志网站1月22日发表题为《离婚:爱情故事》的文章称,只要双方谈妥条件,中国现在是世界上离婚最容易和成本最低的地方之一。在中国,离婚真的像这个报道说得那样容易和廉价吗?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指出,离婚绝不只是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还包括处理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等人身和财产纠纷。离婚绝不像分手那么简单,成本也绝不止于18元钱的工本费。
协议离婚的手续费很低,一张离婚证只要9块钱。这是外媒评论中国离婚成本低的主要依据。但他们没有看到的是,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是解除了,但纠纷不一定到此结束。法院每年都会受理大量的合同纠纷或者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草率填写离婚协议,对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约定不明确,或与事实情况不符,或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导致协议离婚后还要起诉至法院解决后续矛盾。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成本就不再只有几块钱了。 法官提醒:协议离婚虽程序简易,但不可态度随意。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契约、合同,除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对双方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得随意反悔解约。
一是案件受理费。老百姓一般都知道到法院打官司要缴纳诉讼费,这里的诉讼费一般是指立案时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新规定,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是每件50-300元,但超过20万元的部分加收0.5%。离婚案件标的额=存款总额+房产总价(建筑面积*单价,市区房产单价按1.2万元计算,郊区房产按0.8万元计算)+股票或债券价值+车辆市价等。以此为计算标准,如离婚时分割一套市区100平方米的房产、一辆20万元的轿车、20万元的存款、20万元的债务,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8240元。 二是保全费。这是指当事人一方(一般是原告),为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将财产转移导致判决后难以执行,向法院申请将对方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或冻结措施,依法应当缴纳的保全申请费。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主张分割的财产一般会申请法院调查和保全。如保全标的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保全费为“金额x1%+20”;超过10万元的,为“金额x 0.5%+520”,最多不超过5000元。一般情况下,如申请保全一套在市区75平方米以上的房产,就要缴纳5000元保全费。 三是执行费。这是指如果判决或调解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需要缴纳执行的费用。如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50元至500元,比如执行对孩子的探视权。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5%-100元;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1%+2400元;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5%+27400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如被告无法送达,原告还需向报社支付600元公告费;如当事人对分割的财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评估或鉴定的,须向鉴定机构支付鉴定费等。当事人如委托律师代理,还要支付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律师费。除缴纳上述诉讼费用外,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可能还会遭受隐性的经济损失。比如,当事人的房产或股票账户被保全后将无法正常交易,就可能会损失市场收益。
有人以为一旦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决离婚,将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全部处理到位。在司法实践中,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婚的是常态。因为多数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定事由。所谓法定事由包括:被告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等情形的,而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法院如无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原告须在判决生效或撤诉六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离婚,提前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换言之,除法律规定的特定离婚情形或当事人对离婚纠纷无争议外,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告至少诉讼两次以上才会判离,而两次间隔时间超过六个月,再算上案件审理期间(简易程序审限为三个月,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多数当事人实现诉讼离婚可能会花费一年左右的时间。 除此以外,还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会主动选择或出于无奈,先通过诉讼解决离婚和孩子抚养权问题,两年内另行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数量较多,关系复杂,或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利益,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解决会拖延离婚进度,有人会在起诉时仅要求离婚,不要求分割财产,如果对方也不要求处理,法院可不予处理。也有当事人虽然希望一并解决,但起诉时不清楚对方的财产状况,离婚后才发现的,只能另案起诉;或离婚后发现对方转移或隐匿财产的,也只能另案诉讼。如一审判决不服,再上诉至二审,直至判决最终生效,部分离婚纠纷要通过诉讼彻底解决还要再花上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
有研究发现,离婚是所有生活事件改变中,压力程度仅次于配偶死亡的人生经验。离婚除了带给夫妻双方巨大的情绪、经济、社交压力,面对多重“失”的风险;还会直接打乱婚生子女的成长模式,如有当事人为了制造孩子一直随其生活的假象,为争取孩子抚养权提高胜算,便从对方处抢走或偷走孩子,再禁止对方与孩子见面。也有当事人在离婚时千辛万苦争取到了孩子的抚养权,却因个人收入有限不能给孩子上学区房或报优质的辅导班,一次次以孩子的名义将对方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更有两个再婚家庭为变更孩子抚养权打成一片,令夹在其中的未成年子女羞愧难当。离婚还会打扰到原生家庭父母的晚年生活,甚至延伸至离婚后各自再婚建立起的两个新家庭,包括新家庭的家庭成员和亲戚朋友。而这些未来需要面对的压力,是许多冲动离婚的当事人不曾预料到,又是他们一旦遭遇便悔之晚矣的。 “好则和,不好则散”,将这种恋爱观移植进婚姻生活中的人也不是个别现象。法官据此提醒:男女双方经结婚登记,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工作职责绝不限于依法公正地办理离婚案件,处理离婚纠纷,而维护一场场“不该散”的婚姻聚不离散、帮助一对对“不该离”的夫妻重修旧好更是法官的工作要务。离婚绝不可能等同于分手。为此,现行婚姻法对准予离婚的情形设置诸多条件和限制,民事诉讼法对离婚诉讼的程序作出特殊规定。一言以蔽之,与离婚相比,在婚姻里成长才是现代夫妻最低成本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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