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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赵某父女返还礼金财物案

2016-11-28 13:55:58 来源:成都离婚律师网 浏览:2992

【典型案例】

    某县某乡某村的徐财(男)与徐桐(男)系堂兄弟,因赵玉定于2009年1月9日与徐财结婚,2009年1月1日,徐财的父世按照农村风俗通过媒人到赵宝库家给其女儿赵玉送红包,赵讲到女儿不愿意徐财,与徐财的婚约已解除,让媒人帮忙另介绍一个0 2009年1月2日媒人介绍王正(21周岁)与赵玉(1 9周岁)相识,双方确定婚约关系,约定彩礼30800元,仍使用2009年1月9口的口子举行结婚仪式。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王正经媒人手2009年1月3日转给赵家父女8000元,2009年1月6日转给赵家父女22,000元,2009年1月9日转给赵家父女800元,三次共计30800元。婚礼如期举行,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玉随身带往王正家中的财产有:摩托车l辆,彩电l台,双桶洗衣机l台,皮箱1个,棉被4双,毛毯2双,茶瓶、盆、盆架各1个,床罩l条,床单2条等。赵玉认为与王正认识时间短,缺乏相互了解,春节过后,赵玉便长期居住娘家,并以王正有皮肤病为由表示不再与其共同生活。双方引起纠纷,诉讼到法院。

【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赵宝库、赵玉内判决书生效之口起IO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王正30800元。二、限原告王正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lO日内退还给被告赵玉摩托车l辆、海尔彩电1台、双桶洗衣机l台、皮箱1个、棉被4双、毛毯被2双、茶瓶、盆~盆架各1个、床罩l条、床单2条及日用品o
    本案诉讼费550元,原、被告各负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口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o

【律师解答】

    原告与被告依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双方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在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前提下,经媒人手分三次转给二被告30, 800元,二被告在庭审中对此不持异议。现原告与被告赵玉解除婚约关系,原告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理由正当,法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赵玉带往原告家中的财产系赵玉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应全部退还。被告辩称收到原告的30 800元,一部分是原告委托被告代购物品,另一部分是原告的赠与,但在庭审中媒人证实,在原告王正与被告赵玉确立婚约关系时,约定彩礼30800元,不分项,男方把钱拿到,女方出嫁。虽然被告用4个人的证词证实自己的主张,但其证词与媒人出庭证词相矛盾,原告均予以否认,且证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接受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3条、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 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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